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2014-12-04 10:58:00 浏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
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0元
伤残二级:160元
伤残三级:150元
伤残四级:140元
伤残五级:130元
伤残六级:1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
其他亲属: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9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80元
伤残二级:170元
伤残三级:160元
伤残四级:150元
伤残五级:140元
伤残六级: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
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0元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0元
伤残二级:160元
伤残三级:150元
伤残四级:140元
伤残五级:130元
伤残六级:11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
其他亲属: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9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