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4-12-04 09:58: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现就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施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1994]16号)已参加市区工伤保险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及与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相关联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在湖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1994年1月1日)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统筹基金的筹集
统筹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政府等多渠道筹集。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费用后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次性缴费标准为:一般工伤人员每人每年500元,一期矽肺每人每年2000元,二期矽肺每人每年2500元,三期矽肺每人每年3000元。不满70周岁的按实际年龄缴至75周岁;满7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5年。享受护理费和康复器具的老工伤人员另需一次性缴纳2万元。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费用项目
(一)因工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二)职业病治疗费用;
(三)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新维护费用。
四、移交手续的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应当提供老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间、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部位(职业病病种)、旧伤复发医疗记录(含检验片据、单据)等原始资料。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规定材料的,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工伤确认书。
(二)用人单位应与老工伤职工逐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在协议签订前,应将尚未结清的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结清。
(三)用人单位应将一次性工伤统筹费用解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老工伤人员的名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或工伤确认书提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移交手续。自办理移交手续后,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五、其它事项
(一)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原已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外的待遇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六、实施时间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现就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实施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1994]16号)已参加市区工伤保险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及与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相关联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在湖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1994年1月1日)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统筹基金的筹集
统筹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政府等多渠道筹集。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费用后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次性缴费标准为:一般工伤人员每人每年500元,一期矽肺每人每年2000元,二期矽肺每人每年2500元,三期矽肺每人每年3000元。不满70周岁的按实际年龄缴至75周岁;满7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5年。享受护理费和康复器具的老工伤人员另需一次性缴纳2万元。
三、纳入统筹管理的费用项目
(一)因工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二)职业病治疗费用;
(三)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新维护费用。
四、移交手续的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应当提供老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间、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部位(职业病病种)、旧伤复发医疗记录(含检验片据、单据)等原始资料。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规定材料的,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工伤确认书。
(二)用人单位应与老工伤职工逐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在协议签订前,应将尚未结清的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结清。
(三)用人单位应将一次性工伤统筹费用解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老工伤人员的名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或工伤确认书提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移交手续。自办理移交手续后,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五、其它事项
(一)老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原已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外的待遇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六、实施时间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2010)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