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秩序的通告

2021-07-09 15:04:00   浏览:

长人社发〔2017〕29号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人社部《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精神,建立单位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衔接机制,推动“五证合一”及“五险统一征缴”业务网上办理进程,提高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效率,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现就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以及规范我市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征收”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统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代码。根据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唯一代码,不允许为用人单位虚设其他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原在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有多个社会保险登记代码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我市“一照一码”及社会保险登记管辖规则,将所有职工各险种的参保信息清理、归并到本单位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户下。


  2.各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登记征缴业务应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办理;同一用人单位不得将五项社会保险分置在不同的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办理。同一用人单位的五项社会保险已被分置在不同的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办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险种清理、归并到同一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办理,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审核、统一征收”。


  3.社会保险登记征收管辖规则。社会保险登记征收应遵循以单位注册登记地为基准的属地管理原则,凡违反属地管辖规则已跨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17年4月15日以前尚未办理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单位,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或“五证合一”登记且注册地在长沙市城区的企业及其在长沙市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其各项社会保险统归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征缴;外国企业、外地驻长单位及其职工,驻长部队及其所属单位、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及职工,其各项社会保险由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征缴;2017年4月15日以前已经办理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长沙市市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的,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其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归并由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征缴。其他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由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的社会保险费经办(征收)机构统一登记征缴。同一用人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只能按我市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征缴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权限规定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


  4.实现“五证合一”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的有效衔接。已办理“五证合一”或“两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根据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征缴管辖规则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充登记和员工参保手续。对拒不及时办理员工参保登记和单位信息补充登记或拒不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经办(征收)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核定权,依法确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依法强制征缴;对拒不及时缴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理处罚。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由各企业自行将本单位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人数、年度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总金额、报告年度欠缴及历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在企业年度报告截止日前已清缴社保欠费的,已清缴部分可以不报告、不公示)。对企业年报参保缴费信息缺失、虚假公示、漏报少报社会保险欠费数额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或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5.实行“一照一码”实名登记,限期规范参保登记行为。社会保险登记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唯一识别代码,并遵循“五险统一征收”及“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一致”的原则,严格实名登记,严禁设置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名称或代码,严禁弄虚作假挂靠参保。各用人单位应结合2017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按照五险统一登记征收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权限和“五险统一征收”规则,自觉清理归并单位参保登记户头,积极自查自纠,自觉纠正下列违规行为:(1)背离劳动关系,将本单位员工挂靠到个体工商户、人力资源公司、企业管理或咨询公司、劳务派遣企业等非用工(用人)单位参保;(2)将会员单位员工挂靠到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保等。各单位参保登记户头、代码以及违规登记行为的自纠工作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