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05 10:07: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拟定的《临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筹目标
按照《意见》和《办法》要求,2010年要在全市建立起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工作程序相对规范、管理服务相对优化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二、统筹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根据工作需要保留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
(二)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人社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县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三)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伤职工及工亡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管理工作。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纳入全市“金保工程建设,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抓紧建立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为推进市级统筹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撑。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收缴和支付。各县(市、区)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上缴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收入过渡户,由市中心汇总后,每月月底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原则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中心支出户,再由市中心拨付各县(市、区)支出户。
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征缴票据由市中心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核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中心申领、核销。全市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统一加盖“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基金财务专用章。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征缴总额20%提取,其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如仍有缺口,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宣传科研费在有关规定标准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据实列支。
(二)基金征缴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下,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对各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矿产资源类的用人单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办法。实现参保单位全员、足额、实名制缴费。
费率的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中心批准实施。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
市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及全市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的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并建档;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用人单位5-10级及不达等级工伤职工的待遇初审,经市中心复核、审批后进行支付工作并建档。市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市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支付情况预拨一定数额的备付金。
(四)基金预决算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以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经办机构上年度基金收入情况以及当年增减因素为依据,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并呈市人大批复。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将任务分解至市县两级政府完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当年基金收支缺口,按照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基金储备金、申请上级基金调剂金、同级财政补助的顺序给予解决。对由于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经市人社行政部门确定后,由市中心统一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机构如果存在服务不到位、手术分解收费、弄虚作假情况以及超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三项目录标准范围费用大于5%,且未明确告知并征得患者、用人单位同意自付的,将予以单方解除协议并报市人社局撤消相应资格。
(六)信息数据管理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用人单位人员名单、工资基数、工伤待遇等数据录入及变更要及时准确,做到当天录入当天入库。凡更改库内数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计算机在操作使用过程中,要做到安全保密。
四、工作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准备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至2010年7月30日前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0年5月底前)
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市县经办机构联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推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帐账相符、帐表相符。
(二)财务审核(2010年6月)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2010年7月)
对已审计的县(市、区),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交接手续。
自2010年4月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市、区)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支付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
五、组织领导
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抓紧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配足业务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协调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拟定的《临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临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推进全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统筹目标
按照《意见》和《办法》要求,2010年要在全市建立起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工作程序相对规范、管理服务相对优化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二、统筹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根据工作需要保留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
(二)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人社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县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三)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伤职工及工亡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管理工作。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纳入全市“金保工程建设,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抓紧建立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为推进市级统筹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撑。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收缴和支付。各县(市、区)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上缴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收入过渡户,由市中心汇总后,每月月底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原则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中心支出户,再由市中心拨付各县(市、区)支出户。
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征缴票据由市中心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核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中心申领、核销。全市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统一加盖“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基金财务专用章。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征缴总额20%提取,其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如仍有缺口,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宣传科研费在有关规定标准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据实列支。
(二)基金征缴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下,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对各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矿产资源类的用人单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办法。实现参保单位全员、足额、实名制缴费。
费率的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中心批准实施。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
市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及全市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的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并建档;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用人单位5-10级及不达等级工伤职工的待遇初审,经市中心复核、审批后进行支付工作并建档。市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市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支付情况预拨一定数额的备付金。
(四)基金预决算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以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经办机构上年度基金收入情况以及当年增减因素为依据,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并呈市人大批复。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将任务分解至市县两级政府完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当年基金收支缺口,按照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基金储备金、申请上级基金调剂金、同级财政补助的顺序给予解决。对由于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经市人社行政部门确定后,由市中心统一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机构如果存在服务不到位、手术分解收费、弄虚作假情况以及超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三项目录标准范围费用大于5%,且未明确告知并征得患者、用人单位同意自付的,将予以单方解除协议并报市人社局撤消相应资格。
(六)信息数据管理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用人单位人员名单、工资基数、工伤待遇等数据录入及变更要及时准确,做到当天录入当天入库。凡更改库内数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计算机在操作使用过程中,要做到安全保密。
四、工作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准备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至2010年7月30日前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0年5月底前)
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市县经办机构联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推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帐账相符、帐表相符。
(二)财务审核(2010年6月)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2010年7月)
对已审计的县(市、区),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交接手续。
自2010年4月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市、区)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支付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
五、组织领导
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抓紧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配足业务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协调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