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此前的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2%降为0.7%;个人缴费比例维持目前的0.3%保持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因降低费率减收失业保险费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的结余基金经济上补。动用当地结余基金仍无法弥补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予以解决。
二、各地要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认真清理以往欠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的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