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4-12-05 11:10: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政府第15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次调整前已经一次性领取上述三项待遇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标准。1.伤残津贴: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增加35%;2007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在原基础上增加30%;2008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在原基础上增加20%;2009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在原基础上增加10%。被鉴定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后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仍低于931元的,按931元执行。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含被鉴定为1-4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实际领取的抚恤金为基数增加35%;2007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增加30%;2008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增加20%;2009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增加10%。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仍低于621元的,按621元执行;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466元的,按466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5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60个月。
  三、资金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次调整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待遇调整办法。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