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4-12-05 13:15: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自2010年1月10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市辖区及各县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实施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基金上解工作采取分步推进、逐步纳入的办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业务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整合,按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做到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基金上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对县级工伤保险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做出结论。2009年12月底前,各县结余基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额上解到蚌埠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四、统筹方法
(一)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市级统筹后,我市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5%确定。浮动费率由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蚌埠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今后费率的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发送市、县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设立蚌埠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市本级和各县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以及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拨付。原县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消。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分别开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业务。
2.自2010年1月1日起,县级征收入库的工伤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每月一次上划到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现行办法划转到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3.市本级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按季编制工伤保险用款计划。各县用款计划经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为确保工伤职工按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市本级和各县2009年度月平均支出的工伤保险基金数额,为各经办机构支出专户预留1个月的周转资金。
4.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采取逐步积累的方式,达到并保持不低于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的30%,用于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5.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待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编制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县预算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伤事故调查取证、报批及相关文书送达工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资格审定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定点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五)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核算。
1.各县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的,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超过20000元的,由县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支付。
2.各县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因工伤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转诊转院,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需转至蚌埠市行政区域外诊治的,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除伤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转院救治,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入院或转院确认手续外,其他未经批准自行入院或转院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各县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和进行康复治疗的,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配置或治疗。
4.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现有标准继续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调整、资格核定,经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县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支付。
五、职责与考核
(一)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政府是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伤康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建立工伤保险目标考核制度,将扩面参保、基金征缴率等重要指标与目标任务挂钩,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下达工伤保险工作任务。经考核,市本级和各县完成工作目标,但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从本级积累基金中弥补;积累基金用完的,收支缺口由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和统筹基金中支付;仍有缺口的,由市财政和申请省级储备金支付。完不成工作目标的,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和本级积累基金中按1:1的比例支付;积累基金用完的,缺口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
(二)各县政府要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启用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及有关部门之间联网,实现工伤保险参保、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数据传输等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
(三)各县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四)各县所需的协助工伤认定调查、工伤预防宣传、安全奖励费等专项经费,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
六、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员、办公经费,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自2010年1月10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市辖区及各县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实施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基金上解工作采取分步推进、逐步纳入的办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业务要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整合,按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做到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基金上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对县级工伤保险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做出结论。2009年12月底前,各县结余基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额上解到蚌埠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四、统筹方法
(一)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市级统筹后,我市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5%确定。浮动费率由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蚌埠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今后费率的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发送市、县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按规定设立蚌埠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市本级和各县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以及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拨付。原县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消。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分别开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业务。
2.自2010年1月1日起,县级征收入库的工伤保险费,由县财政局每月一次上划到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现行办法划转到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3.市本级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按季编制工伤保险用款计划。各县用款计划经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初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专户。为确保工伤职工按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市本级和各县2009年度月平均支出的工伤保险基金数额,为各经办机构支出专户预留1个月的周转资金。
4.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采取逐步积累的方式,达到并保持不低于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的30%,用于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5.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待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编制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县预算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伤事故调查取证、报批及相关文书送达工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资格审定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定点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好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五)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核算。
1.各县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的,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超过20000元的,由县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支付。
2.各县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因工伤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转诊转院,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需转至蚌埠市行政区域外诊治的,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除伤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转院救治,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入院或转院确认手续外,其他未经批准自行入院或转院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各县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和进行康复治疗的,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机构配置或治疗。
4.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现有标准继续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调整、资格核定,经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县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属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支付。
五、职责与考核
(一)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政府是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的工伤保险扩面参保、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伤康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建立工伤保险目标考核制度,将扩面参保、基金征缴率等重要指标与目标任务挂钩,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下达工伤保险工作任务。经考核,市本级和各县完成工作目标,但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从本级积累基金中弥补;积累基金用完的,收支缺口由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和统筹基金中支付;仍有缺口的,由市财政和申请省级储备金支付。完不成工作目标的,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和本级积累基金中按1:1的比例支付;积累基金用完的,缺口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
(二)各县政府要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启用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及有关部门之间联网,实现工伤保险参保、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和数据传输等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
(三)各县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四)各县所需的协助工伤认定调查、工伤预防宣传、安全奖励费等专项经费,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
六、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员、办公经费,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