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享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协议医疗机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合政办〔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费率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不变,即: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为5.5%。


  二、待遇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与医疗保险同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从2017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履行生育备案手续后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三、备案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确诊怀孕后至住院分娩前须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本地生育的应在生育定点医院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异地生育应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报销待遇。


  四、备案材料


  1、《合肥市职工生育备案表》(下载地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下载中心-生育保险)


  2、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


  五、查询方式


  生育医疗费待遇可登录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社保网上办事查询。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ahhfld.gov.cn。


  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