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2-08 10:18: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解缴和发放。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定办理。
第五条 将市本级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作为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撤销各县(区)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已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七条 基金征收的管理。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同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基金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应在每月20日前全部划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立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在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时,各县(区)在支出户中预留3个月的支出费用作为周转金。当月发生的费用在周转金中支付,次月10日前如实申报,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第十条 应拨付各县(区)的工伤保险费用,市财政部门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中划入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中拨付到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一条 对完成了上年征收任务且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的县(区),所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对未完成上年征收任务的县(区),由同级财政补足,在未补足征收任务前,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在基金支付可能出现风险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我市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同级财政应在次年按任务数的2%和超额部分的5%向负责工伤保险征收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对未完成上年征缴任务的,适当扣减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雅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一月四日
雅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精神,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解缴和发放。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金帐户设置
第四条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第五条 将市本级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作为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撤销各县(区)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已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三章 基金征收
第六条 基金年度征收任务。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含清欠和其他收入),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结合省下达的扩面、征收与清欠目标任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按月编制基金征收计划并组织扩面、基金征收和清欠工作。第七条 基金征收的管理。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同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基金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应在每月20日前全部划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八条 参保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支付,其中工伤人员应享受的定期待遇按月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九条 建立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在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时,各县(区)在支出户中预留3个月的支出费用作为周转金。当月发生的费用在周转金中支付,次月10日前如实申报,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第十条 应拨付各县(区)的工伤保险费用,市财政部门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中划入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中拨付到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一条 对完成了上年征收任务且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的县(区),所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对未完成上年征收任务的县(区),由同级财政补足,在未补足征收任务前,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在基金支付可能出现风险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章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收额的5%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不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我市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承担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收和清欠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并将工伤保险的扩面、基金征收和清欠等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第十六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同级财政应在次年按任务数的2%和超额部分的5%向负责工伤保险征收管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对未完成上年征缴任务的,适当扣减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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