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2014-12-08 10:25: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保障全市所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平等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和《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有关规定,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统筹范围和管理方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指全市工伤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方式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市本级和县市区按各自管理范围和职责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事项。
  (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和财务帐户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各项经办业务。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信息管理、基金征缴、待遇审核、财务管理、统计分析、业务监管、目标考核、政策宣传和县市区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承担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经办工作。具体负责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人员异动、基金征缴、稽核监督,确定参保单位初次缴费费率;负责审核、受理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快报,并及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协助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职工门诊费用和10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审核报帐,承担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的初审工作;负责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挂帐管理和日常医疗监管,审批工伤职工在市辖区内的转诊转治;承担工伤职工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承担工伤待遇审核、结算、发放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接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协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康复和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规程。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统一印制使用有关的表格和文书
  (二)信息系统建设。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工伤保险信息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工伤保险信息管理软件,各县市区不再进行本地化修改。
  (三)参保登记和人员异动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由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业务范围有交叉的仍在原地参保,暂不作调整。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或人员异动的,市、县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或审核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确认用人单位及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的参保信息进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自缴费的次月起该单位职工方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五险统一的缴费基数标准确定。煤炭、建筑行业继续执行按产品量和工程造价计征的办法。缴费基数涉及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株洲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的浮动费率调整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定。本通知实行前各县市区已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继续执行。对经批准按吨煤(吨矿)或工程造价计缴工伤保险费的煤炭、建筑等行业参保单位,其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按株洲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的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为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市本级原有相关数据并入市级统筹的信息系统,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取消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只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市、县(市)设立的各类基金帐户,由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管理。
  (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的老工伤(含职业病)人员预留费用,继续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办法管理。
  (三)全市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专用印章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征缴工伤保险费。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利息等)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月末将收入户基金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记“工伤保险费收入,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后,县市区记“上解上级支出,市本级记“下级上解收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市本级记“补助下级支出,县市区记“上级补助收入。
  (四)严格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帐户管理。县市区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报帐制,所需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级预算,年初拨付准备金到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过渡帐户。拨付准备金数额不超过县市区上年度实际支付总额的20%,以后按实际所需费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拨付。每年12月25日前支出过渡户余额必须全部转回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过渡帐户资金只能按规定的审核程序专项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严禁挪用或列支其他费用。
  (五)县市区所需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工伤预防宣传奖励费按《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项目支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15号)的规定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帐,不能在基金支出过渡户中列支。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工伤康复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使用。
  (六)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核算。县市区每月将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市、县市区分别编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按规定上报。
  (七)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统一提留本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和上解省级储备金,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提留储备金。
  五、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株洲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县市区办理下列工伤待遇费用支出时,由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首次核定除外)、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人次医疗费用(旧伤复发在5000元以内)。县(市)办理下列工伤待遇费用支出时,由本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支付:定期待遇首次标准核定、一次性领取工伤定期待遇、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人次医疗费用(旧伤复发5000元以上)。工亡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填报《株洲市职工工亡待遇审批表》,经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三)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和重特大工伤事故补偿应急制度。县市区参保职工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资金。
  (四)工伤医疗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原则上在本市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经会诊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原则。株洲市辖区内转诊的,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株洲市辖区外转诊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连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工伤康复。
  (七)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调查、认定。重特大工伤事故、死亡事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调查核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核实。
  (二)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与鉴定。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协助组织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责任与监督
  (一)责任考核。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二)机构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设立专职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预算解决。
  (三)激励机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完成征缴扩面任务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县市区没有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任务的,且当年的基金支出高于当年实际征缴基金的支付缺口,实行区别支付,即实际征缴基金与当年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先由县市区政府财政垫付,次年从县市区新征缴的基金中归还。高于当年目标任务的支付缺口,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目标任务每年年初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八、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两级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具体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