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12-08 11:14: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文件精神,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实行工伤保险全市统筹,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达到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目标。
二、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龙岩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除外)参加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后,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龙岩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龙岩市(全市)职工平均缴费工资。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标准,按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龙岩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岩劳社[2004]007号)执行。
三、基金管理和人员经费
1、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统一核算、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自负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核算即市下达工伤基金征收任务和支出计划,全市统一调度基金;全额缴拨即征收的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全额拨付;超收奖励即超额完成征收任务的市财政年终给予一定奖励;短收自负即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少收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编制后报市政府下达。
2、工伤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社保中心分别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社保中心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的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各社保中心月未将本月工伤保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月初向当地财政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财政审核后将工伤保险基金拨入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当月收支情况向市财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备。年终县级财政将当年结余基金全部上解市财政专户,按规定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各社保中心核拨适当数额的周转金,以保证工伤待遇及时支付。
3、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基金支付与征缴任务挂钩。当年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基金征缴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县(市、区),由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4、市级对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
四、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按《龙岩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5]45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规定执行,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每例超过三万元的、因医疗条件等原因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外医院就医的经当地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批;各县(市)工伤职工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内医院就医的须经当地社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执行,配置的类型、价格须经市社保中心同意。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管理。各社保中心应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加快建立工伤软件信息系统,实行龙岩市和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工伤信息对接内部网络,由龙岩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实行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2、时间安排。各社保中心2009年12月15日前做好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启动全市统筹。
3、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好落实。
做好前期准备。在全市工伤保险软件信息系统未建立的条件下,各社保中心应尽力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了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进行财务审计。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工伤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作出审计结论。
抓好移交衔接。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含储备金)上解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历年欠费由各县(市、区)负责催缴。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文件精神,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实行工伤保险全市统筹,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达到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目标。
二、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龙岩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除外)参加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后,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龙岩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龙岩市(全市)职工平均缴费工资。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标准,按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管理局《关于龙岩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岩劳社[2004]007号)执行。
三、基金管理和人员经费
1、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统一核算、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自负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核算即市下达工伤基金征收任务和支出计划,全市统一调度基金;全额缴拨即征收的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全额拨付;超收奖励即超额完成征收任务的市财政年终给予一定奖励;短收自负即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少收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编制后报市政府下达。
2、工伤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社保中心分别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社保中心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的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各社保中心月未将本月工伤保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专户,月初向当地财政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财政审核后将工伤保险基金拨入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当月收支情况向市财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备。年终县级财政将当年结余基金全部上解市财政专户,按规定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各社保中心核拨适当数额的周转金,以保证工伤待遇及时支付。
3、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核算,基金支付与征缴任务挂钩。当年征收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基金征缴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县(市、区),由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4、市级对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
四、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按《龙岩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5]45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规定执行,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各县(市、区)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每例超过三万元的、因医疗条件等原因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外医院就医的经当地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批;各县(市)工伤职工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内医院就医的须经当地社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执行,配置的类型、价格须经市社保中心同意。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管理。各社保中心应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加快建立工伤软件信息系统,实行龙岩市和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工伤信息对接内部网络,由龙岩市社保中心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实行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2、时间安排。各社保中心2009年12月15日前做好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启动全市统筹。
3、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全市统筹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好落实。
做好前期准备。在全市工伤保险软件信息系统未建立的条件下,各社保中心应尽力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了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进行财务审计。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工伤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作出审计结论。
抓好移交衔接。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含储备金)上解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历年欠费由各县(市、区)负责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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