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2-08 11:43: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对各县(市、区)实行“统收统支。
二、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县(市、区)属单位的工伤保险业务。
三、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六统一。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以及编制外用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有关规定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适用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下发各县(市、区)施行。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要报市级经办机构核批。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负责征缴业务、登记用人单位缴费台帐,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取消原来开设的收入户、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开设、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执行。
基金收入的流转顺序是参保单位、市级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的流转顺序是市级财政专户、市级支出户、各县(市、区)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核算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及银行利息,该账户只允许向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开设此账户。“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收入及银行利息等。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核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宣传科研费等。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核算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入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相关项目及银行利息。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同时请拨当月应支工伤保险待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审核下拨当月应支工伤保险待遇;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拨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长期待遇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全市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全市工伤职工待遇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待遇支付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初审待遇时要严格把关,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六)统一信息网络管理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积极完善基础设备,做好联网数据准备工作,要适应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从采集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和工伤认定信息、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等基础工作做起,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以此全面支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数据的共享。建立起从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全市要按照“六统一的要求,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管理服务。
四、核实基金余额及票据管理。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办法施行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进行认真核实,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表》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负责监督将本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额缴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各县(市、区)原已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征缴票据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核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核销。全市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统一加盖“晋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基金财务专用章。
五、严格预算管理,建立奖惩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的具体责任人。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和格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和市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市级人民政府将按照当年基金征缴预算收入增长额的一定比例,依据相关规定安排奖励经费,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当年基金征缴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对完成收入预算,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六、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为巩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的成果,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办函[2009]9号)文件要求,在继续执行市政府晋市政发[2004]16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
一、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对各县(市、区)实行“统收统支。
二、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县(市、区)属单位的工伤保险业务。
三、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六统一。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以及编制外用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有关规定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适用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下发各县(市、区)施行。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要报市级经办机构核批。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负责征缴业务、登记用人单位缴费台帐,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取消原来开设的收入户、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开设、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执行。
基金收入的流转顺序是参保单位、市级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的流转顺序是市级财政专户、市级支出户、各县(市、区)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核算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及银行利息,该账户只允许向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开设此账户。“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收入及银行利息等。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核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宣传科研费等。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核算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入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相关项目及银行利息。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同时请拨当月应支工伤保险待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审核下拨当月应支工伤保险待遇;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拨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长期待遇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全市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全市工伤职工待遇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待遇支付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初审待遇时要严格把关,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六)统一信息网络管理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积极完善基础设备,做好联网数据准备工作,要适应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从采集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和工伤认定信息、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等基础工作做起,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以此全面支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数据的共享。建立起从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全市要按照“六统一的要求,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管理服务。
四、核实基金余额及票据管理。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办法施行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进行认真核实,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表》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负责监督将本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额缴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各县(市、区)原已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征缴票据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核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核销。全市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统一加盖“晋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基金财务专用章。
五、严格预算管理,建立奖惩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的具体责任人。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和格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和市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市级人民政府将按照当年基金征缴预算收入增长额的一定比例,依据相关规定安排奖励经费,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当年基金征缴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对完成收入预算,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六、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