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09 10:29:00 浏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市级统筹实施范围为已在我市辖区内(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雇工;机关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要求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业务管理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的“六统一要求。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的基金管理及使用。全市范围内(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工伤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使用。市财政设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存储管理,市、区(县)社保局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分别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
(二)统筹前结余基金的管理。市级统筹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在市级统筹实施后30日内全部上解到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保局按规定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当期基金征收管理
1.市社保局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2.市本级、各区(县)社保局根据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制定月征收计划。各区(县)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各自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并于当月底全部转入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向市社保局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四)当期基金支出管理
1.全市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社保局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各区(县)社保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社保局审核,市社保局将审核结果及市本级的上月实际支付金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级社保局支出帐户。各级社保局工伤保险支出帐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以确保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四、业务管理
(一)缴费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按月申报,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市属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县)属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并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由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按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鉴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承担鉴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批和支付工作。1-4级工伤待遇及工亡待遇的核定,须报市社保局备案。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按照全省统一办法执行。市社保局应按照科学合理和相互监督约束的原则,牵头制定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五)完善网络管理。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完善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工伤保险数据市级集中,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资源数据库,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应用软件。实现市、区(县)网络互联,对区(县)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施适时监控。
五、建立目标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省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等任务,由市社保局提出具体分解意见,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下达,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当年工伤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而出现工伤保险收支缺口的,其缺口部分的一定比例(实际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剩余部分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全市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市级财政在一般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基金总额的2%预算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业务经费,用于业务开支及奖励性支出。
六、本方案从2009年1月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市级统筹实施范围为已在我市辖区内(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雇工;机关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要求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业务管理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的“六统一要求。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的基金管理及使用。全市范围内(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工伤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使用。市财政设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存储管理,市、区(县)社保局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分别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
(二)统筹前结余基金的管理。市级统筹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在市级统筹实施后30日内全部上解到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保局按规定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当期基金征收管理
1.市社保局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2.市本级、各区(县)社保局根据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制定月征收计划。各区(县)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各自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并于当月底全部转入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向市社保局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四)当期基金支出管理
1.全市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社保局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各区(县)社保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社保局审核,市社保局将审核结果及市本级的上月实际支付金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级社保局支出帐户。各级社保局工伤保险支出帐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以确保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四、业务管理
(一)缴费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按月申报,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市属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县)属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并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由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按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鉴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承担鉴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康复)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批和支付工作。1-4级工伤待遇及工亡待遇的核定,须报市社保局备案。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按照全省统一办法执行。市社保局应按照科学合理和相互监督约束的原则,牵头制定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五)完善网络管理。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完善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工伤保险数据市级集中,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资源数据库,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应用软件。实现市、区(县)网络互联,对区(县)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施适时监控。
五、建立目标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省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等任务,由市社保局提出具体分解意见,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下达,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当年工伤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而出现工伤保险收支缺口的,其缺口部分的一定比例(实际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剩余部分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全市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市级财政在一般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基金总额的2%预算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业务经费,用于业务开支及奖励性支出。
六、本方案从2009年1月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工伤认定简易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