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09 11:10: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9月30日起,在我市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工伤保险经办程序。实现工伤保险业务和管理制度全市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建立业务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调整原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县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征缴托收凭证和收款收据,统一票据领用和核销手续;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等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各县要尽快把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由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欠费追缴工作,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将欠费追缴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使用管理待自治区出台办法后从其规定,并按规定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当我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经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再从自治区级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拨付。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原则上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给以调剂解决,但必须与各县完成工伤保险年度目标任务挂钩。对各县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和基金缺口调剂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基金核算和内部监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基金征缴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我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南劳社字〔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各县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目标任务,由我市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工伤认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全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信息化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区“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对县级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各县工伤保险业务数据全部上传市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四、管理职责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加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清理工作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稽核和清理欠费工作;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督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和准确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负责编制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网络;负责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复议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下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指导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欠费追缴工作;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受理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认定意见;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管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督促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基金;指导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伤保险业务。
(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负责核定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按规定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对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进行复查,进入诉讼程序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办理本县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本县所辖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受理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进行初步核定;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支付所辖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协助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引起的行政争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各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等各项工作。
(三)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工合作,建立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四)健全机构管理机制。各县人民政府要保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稳定,不得减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以保证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9月30日起,在我市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工伤保险经办程序。实现工伤保险业务和管理制度全市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建立业务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调整原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县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征缴托收凭证和收款收据,统一票据领用和核销手续;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等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各县要尽快把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由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欠费追缴工作,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将欠费追缴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使用管理待自治区出台办法后从其规定,并按规定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当我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经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再从自治区级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拨付。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原则上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给以调剂解决,但必须与各县完成工伤保险年度目标任务挂钩。对各县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和基金缺口调剂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基金核算和内部监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基金征缴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我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南劳社字〔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各县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目标任务,由我市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工伤认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全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信息化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区“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对县级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各县工伤保险业务数据全部上传市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四、管理职责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加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清理工作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稽核和清理欠费工作;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督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和准确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负责编制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网络;负责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复议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下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指导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欠费追缴工作;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受理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认定意见;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管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督促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基金;指导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伤保险业务。
(五)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负责核定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按规定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对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进行复查,进入诉讼程序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办理本县所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本县所辖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受理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进行初步核定;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支付所辖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协助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引起的行政争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各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欠费追缴等各项工作。
(三)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工合作,建立工伤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四)健全机构管理机制。各县人民政府要保持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稳定,不得减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以保证工伤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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