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5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2017年1月份至4月份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6月份起在核定应缴费额时按先缴后减的原则予以核减。


  请各地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执行情况上报市人社局。联系人:郑睿涵,联系电话:65110130。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报告。


  附件:省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