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2014-09-10 15:13:00   浏览:

  电力企业现行岗位技能标准是1994年部颁标准,两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物价指数的大幅度上涨,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企业承受能力不断增强,企业配套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职工工资水平有了相应的增长,工资收入分配结构发生了变化,特别是现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年下降,难以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电力部电人教〔1994〕617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1.符合国家对电力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要求
  这次调整工资标准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工资关系,各单位不得借此突破国家和部下达的工资控制计划和工资控制线,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现新的工资增量。
  2.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工资关系
  调整工资收入分配结构应有利于发挥基本工资,特别是岗位工资在工资分配中的主导作用,使岗位工资在工资分配中逐步占主导地位。
  3.有利于保持行业工资标准的统一性
  近两年来物价涨幅较大,部分企业自行出台了企业工资标准,本次调整工资结构,新颁工资标准要基本覆盖现行企业工资标准,从而规范企业分配行为,为下一步实行一岗多薪工资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4.工资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
  新颁的工资标准作为行业的工资标准,要和企业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工资基金的承受能力相联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用不同的工资标准。
  5.有利于简化工资分配形式
  本次调整工资标准要适当冲销部分物价补贴和岗位性补贴。
  二、调整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具体意见
  1.调整行业工资标准
  ①调整岗位工资起点水平和岗差
  岗位工资起点(六类区)由现行80元、100元、120元调整到120元、150元、180元。
  岗位工资标准一(六类区)岗差由现行10元调整到25元。
  岗位工资标准二(六类区)岗差由现行12~14元调整到30元(详见附表)。
  ②为了有利于下一步工资制度改革,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不作调整,仍按电人教〔1994〕617号文执行。
  2.鉴于电力企业工资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对电力行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要求,本次调整工资分配结构按以下范围和顺序使用工资总量:
  ①企业自行出台的企业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等。
  ②各种物价补贴和岗位性津、补贴。鉴于本次调整工资标准已考虑了职工生活物价指数,各单位执行地方1994年以来的物价补贴予以冲销,冲销不了的部分予以合并冻结。
  ③奖金。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
  ④在国家和部下达的工资计划及控制线的范围内,使用部分企业新增工资或工资储备金。
  3.凡现行企业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部新颁岗位工资标准的,重点是按本意见规范和调整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分配形式,都要向统一的结构模式规范,原来自行决定的企业工资标准要相应冲减和调整,高于部分要予以冻结,不得再提高企业标准和晋升工资。
  4.为了有利于下一步工资制度改革,凡现行企业工资标准低于部新颁岗位工资标准的,本次调整工资标准以执行岗位工资起点150元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其他有关规定
  1.为了有利于下一步工资制度改革,行业今后新增工资应主要用于调整岗位工资水平,各单位不得再晋升技能工资。
  2.凡经济效益差,无承受能力的企业,仍应执行部电人教〔1994〕617号颁布的工资标准。
  3.鉴于电力企业已建立了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为简化工资分配形式,今后电力企业不再执行地方出台的物价补贴、各种岗位津(补)贴政策以及其他工资政策。
  4.鉴于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已建立了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本次调整工资标准不再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
  5.其他有关人员待遇仍按电人教〔1994〕617号文执行。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1.鉴于目前各网、省局自行决定执行的企业工资标准差别较大,部将区别情况分别指导。各网、省局的具体实施意见在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调整工资收入分配结构及行业工资标准,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行业的稳定,各单位务必要从全行业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部要追究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望各单位做好思想宣传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上述有关规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