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4-09-11 15:14:00   浏览:

京区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人发[1997]9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现对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科发人字[1996]056号和人字[1996]340号文件规定,在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凡未按规定组织考核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正常晋升工资工作。
  二、调整工资标准按照人发[1997]89号文件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
  1.1997年6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含聘用合同制职工)列入调整工资标准范围,其中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也属在册职工。
  2.1997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职工,从起薪的当月起增加调整工资标准。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暂不变,待北京市文件下发后再调整。
  4.职工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津贴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工作
  1.1997年职工正常晋升工资仍按国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办法执行。
  2.工作人员中由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其增加的工资额超过原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差以上;1995年首次套定职员时增加的工资额超过10元以上,凡因上述两种原因推延到1996年升级的,1996、1997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3.1993年、1994年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下毕业生,1996年按人字[1996]292号晋升了工资的,累计两个合格的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4.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按人事部、财务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从1995年10月1日起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可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增资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报表时单列)。
  四、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按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2.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适当增加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3.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达到离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具体标准如下:
  1)离休的行政人员
  正副部级:月增加离休费45元;
  正局级月:增离休费40元;
  副局级:月增离休费35元;
  正处级:月增离休费30元;
  副处级及其以下:月增离休费25元.
  2)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正研级:月增离休费45元;
  副研级:月增离休费30元;
  中级及其以下:月增离休费25元;
  4.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按25元增加退休费。
  5.此次按文件规定增加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离休人员每年1-2月生活补贴。
  6.在两个考核年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凡工作满一年(指1995年10月1日-1996年9月30日在职工作),并参加年度考核合格者,此次增加退休费,可按国发[1995]32号文件增加退休费,也可按本人退休前的职务晋升增加一级工资,并按退休时比例计发退休费(此类人员统计在退休表内)。
  工作不满一年的办理了退休手续者,按国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增加退休费。
  7.经院批准的老女兵和退养人员(指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按院[88]计字042号、[88)干字144号丈件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五、审批程序
  1.各单位于1998年1月15日前将1997年职工正常晋升工资花名册、未升级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和汇总表报人事局审批;年度考核总结报人事局备案。
  2.院属京外各单位,按文件规定此项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请各单位人事部门尽快与地方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工作,并将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升级审批汇总表(分院地区一定要由分院汇总),考核总结等有关材料报院备案。
  3.正副所级领导个人考核材料、升级表报院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