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14-09-11 16:28:00   浏览: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