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共同加强本市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总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产业(局)工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近期市总工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就共同推进本市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本市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达成共识,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共同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共同加强本市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维护、事关本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事关稳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当前,本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动关系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任务艰巨繁重。各级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共同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最大限度地消除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和谐因素,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企业和谐发展,社会安定有序。

  (二)目标任务。加快健全市区两级工会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合作的工作体制并推动延伸至全市各街镇;加快形成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调处化解、督促整改的协同机制;推动实现各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联动调处的常态化工作格局;促进企业用工更加规范、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更加健全、共同预防化解作用更加明显,职工权益有效维护,劳动关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重大恶性的劳动关系矛盾有效防范。


  二、明确合作内涵,强化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预防化解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信息排摸、预警预报机制。工会应当了解和掌握企业在日常管理,特别是重大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变化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企业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介入,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防止重大劳动争议的发生。司法行政部门要有效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矛盾预警功能,及时与工会互通信息。各方要切实加强对排摸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风险评估,做好劳动关系的预警预案。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主调处、和谐创建机制。工会应当大力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企业依法妥善解决各类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典型劳动保障案例的普法宣传,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职工依法理性维权。人民法院可以将企业集体合同、职代会决议等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依据或参考,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共同调处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会在三方联调工作中的参与力度,积极选派培训合格的工会工作人员担任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工会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后,在其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会分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动街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吸纳工会工作人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帮助指导工会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专业化能力建设,有效化解劳动纠纷。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吸纳工会人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进一步完善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诉讼专业指导等诉调对接工作。

  (六)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对接、应援尽援机制。工会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强化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工会会员维权的服务力度,主动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协调法律援助案源,实现"应援尽援"。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工作协调,凡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工会要引导职工向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凡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但确属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职工接受工会法律服务。

  (七)建立健全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快速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工会进一步深化预防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履职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平稳妥善化解矛盾。对发生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企业,上级工会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地区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的框架下,收集反映合理诉求,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执法力量,对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对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要会同工会等相关部门及时介入,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进入仲裁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为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

  (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后续跟踪、督促整改机制。工会对发生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企业和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职工权益并推进企业组建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和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运用"两书"依法推动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的提出、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及操作流程。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违法用工、蓄意规避法律、用工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保障责任不落实或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书的形式,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健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三、加强统筹协调,夯实工作基础,确保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工作顺畅运行


  (九)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工会要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制度,通报工作信息,并就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进行交流磋商,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对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突发及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案件,共同研究处置方案,促进劳资纠纷妥善处置。

  (十)切实加强阵地建设。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加强街镇、园区、行业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街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司法所等有效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在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立工会法律援助窗口。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有关各方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有条件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会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接受劳动者或企业的法律咨询,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工会加大对工会兼职仲裁员等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帮助工会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进行业务指导,并可在组织法官和律师业务培训中增设集体协商、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等课程。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荐劳动关系专业律师加入工会维权队伍,支持、帮助工会提高依法维权水平。

  (十二)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会、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舆论宣传工具和教育阵地,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抓手,广泛宣传各类先进典型,引导企业注重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建设,推动企业与职工共建共享,共同发展。要加大对调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案例的剖析和宣传,引导职工依法维权,规范企业依法用工。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