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4-09-15 14:46:00   浏览:

为了深化电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组织好技能工资入轨运行,调整企业内部分配结构,指导和规范电力企业内部分配行为,有效地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部拟定了《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



  目前,已有80%的电力生产企业完成了三项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并兑现了岗位工资。为了巩固和发展三改成果,搞好技能工资入轨运行,组织好职工技能等级的考试和认定,使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在电力企业正常运转起来,原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已经偏低,需要调整。有关意见如下:

一、适当提高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1.劳动部去年末以劳部发〔1993〕333号文印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后,一些省(市、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企业最低工资的规定。
  2.劳动部等三部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72号)规定,凡是1993年职工货币工资增长率低于当地生活价格指数的,在月人均50元以内增加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当年单列,次年核入承包工资总额基数。增加的工资总额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改革。
  3.电力企业自1988年承包以来,工资总额每年都有一定幅度增长,初步建立了工资总额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机制,除每年固定升级面30%以外,另外搞了企业工资和浮动工资,尤其是为了弥补物价上涨,年年晋升等级工资,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和加剧了职工工资与技能等级的背离。需要通过适当提高技能工资标准的起点解决。
  4.最低工资的确定,主要是按能维持连同职工本人在内的一个半人基本生活的要求。从近几年和当前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看,在六类地区工资标准的起点需要提高到200元左右。

二、适当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思路和原则

 1.便于技能工资入轨
  通过提高技能工资起点标准,基本包容企业职工现有等级工资水平,有利于解决过去用于弥补物价而普调工资造成的职工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不符的问题。今后不再搞普调,补偿物价上涨,用定期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解决。晋升技能工资要在职工技能水平提高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晋升,以利于发挥技能工资的激励作用。
  2.使工资结构趋于合理
  “三改的实践表明,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有生命力的,使企业内部分配有了好机制。因此在适当提高技能工资起点的同时,要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并逐步加大岗位工资在基本工资中的比重。同时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一般以60%—70%为宜。
  3.要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
  一是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提高时,要兼顾离退休职工待遇的提高,使他们分享电力工业的发展成果,有利于改革和稳定;二是要有利于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出台,便于行业统筹和管理;三是,今年出台新的工资标准的同时,开始建立离退休待遇的定期调整机制。由于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首次调整的幅度不能太高,要适当考虑89年底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基数偏低的因素。
  4.进一步理顺各类人员工资关系
  根据两年来电力企业“三改的实践,调整工资标准应进一步向生产一线倾斜,向电力生产运行岗位倾斜,要适当缩小岗位工资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倍数。
  5.工资增长要紧紧和经济效益相联系
  部颁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作为行业指导标准,岗位工资标准分设三个档次,供各电力企业依据自身经济效益和工资基金承受能力选用。
  6.保持工资标准的统一性
  根据电力企业的特点和内部配套改革的现状,企业自行确定工资标准的条件尚不成熟,各单位原则上都应按本通知印发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执行,不要随意自行确定提高工资标准水平。企业自行确定的工资标准高出部颁标准部分视为奖金。
  7.建立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部将根据职工生活物价指数变动、各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电力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指导性工资标准。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
  各类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新录用人员和接收各类学校毕业生,其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的临时工资待遇,由各网、省局依据现行国家政策,参照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正式上岗后,按其所上岗位经过考试考核按部颁工资标准确定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
  2.关于复转军人的工资待遇
  企业接收的复转军人,其初期工资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一年后,按实际所上岗位以及岗位技能考试考核情况,确定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一时不能明确岗位和技能等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试岗工资或临时工资等办法,妥善处理好复转军人的工资问题。
  3.关于调动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
  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一律由调入单位重新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确定。
  4.关于离退休职工离退休金的计发基数
  在电力行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完成技能工资入轨运行,并执行了调整后的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中的岗位工资,仍按原部颁32元起点的岗位工资标准计算;技能工资按照入轨运行清理核定后的72元起点的技能工资标准计算;工龄工资按每满一年一元计算。其他问题仍按人工〔1992〕84号文规定办理。企业自行提高工资标准高于本规定的部分一律不得做为计发基数,已经带走的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这次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一是考虑到在贯彻执行国发〔1993〕9号文时,有的按地方政府规定提高了标准而有的则完全按9号文标准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二是按即将出台的《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要建立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
  1.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标准
  在贯彻执行国发〔1993〕9号文基础上,自1994年10月1日起,对1993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按下列标准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197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人员,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离退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9年底离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离退休金;
  1990年1月1日至本企业“三改兑现岗位工资前离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离退休金。
  按上述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进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2.在贯彻国发〔1993〕9号文时,根据部电话通知精神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高于国发〔1993〕9号文标准的部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予以冲销;一些企业按地方政府关于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或物价补偿的规定增加了离退休金的,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予以冲销。
  上述两种情况冲销不完的,在今后每年的正常调整机制中逐年冲销;冲销后还有余额的可以增加。
  3.在国家批准《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之前,行业统筹基金中没有支付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的资金来源,各单位不得执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的规定。
  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提高离退休待遇的规定,要报部批准的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执行的,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统筹基金列支。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上述有关规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及离退休人员待遇,组织技能工资入轨运行,涉及到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实利益。各单位务必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宣传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1  电力企业技能工资标准(略)
附表2  电力企业岗位工资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