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通知
(桂办发[2005]41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自1999年我区全面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我区的厂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企业职工群众的拥护。为进一步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投资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号)及《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深化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力手段。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党与企业职工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推动我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向大范围、深层次和高水平发展,切实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贯彻落实到基层。
二、明确深化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2.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3.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4.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二)总体要求
1.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坚持以职代会为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切实落实职代会职权;加强制度建设,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融入依靠职工办企业的体制机制制度之中,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目前还没有实行的企业应尽快实行;已经实行的,要进一步深化,逐步实现厂务公开在形式、内容、程序、时间、监督和管理等六个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到2005年底全区所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实行厂务公开。
3.逐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厂务公开。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即到2008年底,使80%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要与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相统一,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逐步建立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深化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
(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组、改制方案,调整、搬迁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合资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4.企业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费用支出情况等。
(二)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企业经营者与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和运作程序
(一)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职代会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必须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能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职工公开,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视为无效。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凡涉及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按照职代会的要求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并形成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除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外,还要因地制宜,采取党政工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厂情通报会、职工恳谈会、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实行厂务公开,不断扩大公开面。要积极运用信息网络实行厂务公开。同时,在公开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方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程序。在公开过程中,公开内容要按照提出、研究、审查、公开、评议、整改等环节,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公开。要把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结合起来,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通过每半年召开的职代会实行公开;属于常规性的工作,通过公开栏等形式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实行定期公开;属于一事一议的工作,随时公开。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四)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有别于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正确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厂务公开形式,做到循序渐进。
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要及时充实调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厂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国资委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各级经委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以此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宣传、工商、劳动、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厂务公开工作。
(二)企业要健全厂务公开组织机构。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党委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是第一执行人。要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并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不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业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其上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而强制执行有关重要决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因不实行厂务公开或不按规定实行厂务公开,引起职工强烈不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上级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事先未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未征集职代会议案、未将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至少提前7日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企业,不得召开职代会;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的,工会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妨碍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厂务公开等制度行使民主权利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改正,依法处理。
全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