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宁铁局工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3年7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保障小型企业职工民主权利,畅通劳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行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县级以下一定区域或性质相近的行业内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民主选举代表联合召开会议,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劳动关系共性问题的民主管理制度。
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的中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民主管理制度。
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中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草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并进行表决。
(四)选举或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并进行表决。
(五)审议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和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行厂务公开情况。
第七条 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区域、行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其覆盖的企业也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企业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
第九条 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节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区域、行业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人;
(二)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人数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第十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的推选,经区域、行业工会与有关方面协调形成方案后,由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投票的职工过半数的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三条 选举职工代表的步骤:
(一)制定选举职工代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职工代表的总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条件、选举区域的划分、选举的方法和具体工作步骤等;
(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要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的知识,向职工宣讲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职工代表要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力和义务、选举的方法和具体要求等,使职工认识到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从而以主人翁态度认真选好代表;
(三)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在酝酿过程中,如对个别候选人有分歧意见,应当认真协商,切忌简单从事;
(四)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民主选举,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方可当选职工代表;
(五)投票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应当有充分的代表性,应由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等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者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区域、行业工会工会根据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区域、行业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区域、行业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民主管理活动;
(四)因参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所在企业同意参加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三)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邀请部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干部、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和结构要求补选。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本区域、行业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代表资格保留。
第二十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要求罢免本企业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违法犯罪被依法取消政治权利、长期病假事假或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严重失职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等情况,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提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建议,报请区域、行业工会审核,按民主程序作出罢免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职工整体或者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不能按时换届的,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因代表资格终止、罢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并在下一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包括:主席团、专门委员会 (小组)、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届期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一般与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任期同步。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任期与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区域、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协调处理有关事宜。预备会议由区域、行业工会主持。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七至十人组成。其在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中产生,成员中应由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等组成,其中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和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由区域、行业工会结合本区域、行业企业的情况,与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协商沟通后提出具体方案,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确定大会议题;
(三)研究需要大会审讯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五)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六)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
(二)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一)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
(二)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应根据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本区域、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可设置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委员会(小组)、提案委员会(小组)、厂务公开督促检查委员会(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工资福利委员会(小组)等,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一般由区域、行业工会或相应的工会负责人、所属企业单位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部分熟悉区域或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四)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名单由区域或行业工会或相应的工会提名,经正式会议表决通过,任期与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职责:
(一)征集提案,做好各项议案和专题性调研审议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职代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和有关专项内容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区域、行业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不得代替行使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选举或者涉及对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票。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议定,可委托他人代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当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十八条 区域、行业工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列职责:
(一)负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提出大会建议议程和日程;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
(三)提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活动,监督检查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对职工代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七)建立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 区域、行业内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区域、行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选举代表组成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应当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共同承担,并在行政管理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一)区域、行业工会或相应的工会组织通过开展代表提案征集或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
(二)区域、行业工会或相应的工会组织与区域、行业方进行协商,确定中心议题;
(三)相关职能部门围绕中心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四)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1、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社区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2、提案应由一名提案人和两名以上附议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附议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采纳的提案,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项报告。
(五)选举代表和确定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阶段。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1、通报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2、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协商产生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1、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作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3、报告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交缴社会保险金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4、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事项的情况报告;
5、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6、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7、选举产生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
8、进行大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表决;
9、大会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与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厂务公开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2010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