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09-17 16:43:00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