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2014-09-18 15:27:00 浏览: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