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服务职工经费保障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安全监管局,各局(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职工工作,保障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按规定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有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用、工会经费等费用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抓好与职工福利待遇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地实施,确保服务职工经费保障工作依法依规、有章可循。

  (二)促进共建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职工的福利保障水平,使职工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落实各方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规划、统筹、监督等职责,为发展职工福利提供坚实保障。企事业单位是发展职工福利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落实好职工相关福利待遇。工会要代表职工进行监督,并积极发挥拾遗补缺作用,共同服务好职工群众。


  二、职工福利费

  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要求,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国家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可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确定职工福利项目合理标准。

  (一)职工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从事苦、脏、累、险工种及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疗休养。依据《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工总保〔2014〕44号)精神,职工疗休养应以休息休养为主,可以就近适当安排参观学习,参观学习地点不得跨省安排;每次仅可选择本市或外省市一个疗休养场所,鼓励优先选择工会所属职工疗休养院所。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企业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每年参加疗休养的范围、人数及标准等,根据福利费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集体协商、职代会等民主管理程序通过后确定。

  (二)职工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岗位职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全体职工定期体检。用人单位在组织女职工享受普通一线职工健康体检待遇基础上,还应当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每2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体检对象、费用标准、体检机构的确定等由各单位经集体协商、职代会等民主管理程序确定。

  (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职工

  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各类困难帮扶基金、资金,用于困难职工的救济、补助。发生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患病、意外、疾病身故等情况,可以进行慰问。慰问的对象、形式、标准等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会互助保障等补充医疗保障。鼓励企业单位对到龄退休职工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可赠送退休慰问品。购买慰问品的标准本单位必须统一,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鼓励各单位用福利费补贴自办职工食堂或安排用餐。

  鼓励职工需求集中且有条件的单位用福利费补贴为职工提供子女晚托、暑托、寒托等各类形式的托育服务。


  三、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规定,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足额提取、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社区学院、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为职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学习和培训服务。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职业技能竞赛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与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各单位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工会要积极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任务。


  四、安全生产费用

  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关于提取标准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足量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生产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解毒剂、防暑降温用品等,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部分行业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五、工会经费

  (一)基层工会经费

  根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工会组织的经费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及其他收入等。各级工会应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按规定留成。

  基层工会要切实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和上海市总工会相关文件的规定,规范使用工会经费,精准服务职工群众。

  1.劳动竞赛和技能提升

  基层工会要积极配合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培养建设,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可组织开展技能登高、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劳动竞赛,相关组织费用可由工会经费列支。对符合《上海工会职工晋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带教师傅奖励实施方案》《上海工会职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奖励实施方案》《上海工会一线职工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实施方案》奖励条件的职工个人,在上级工会奖励基础上,基层工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再给予适当奖励。

  2.职工教育活动

  职工教育活动支出包括: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素质教育工程、在岗职工学力提升计划、职业技能竞赛等。

  3.职工文体活动

  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可每3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春节职工联欢会奖品可参照参与奖执行。

  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

  4.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和观看电影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会费不足的,可以用工会经费给予适当弥补,全年弥补总额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总额。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因工作性质、时间等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券并实名签收。

  5.职工会员慰问

  基层工会可在法定节日,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会员必需的生活用品,全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

  基层工会对会员生日进行慰问,可购买生日蛋糕,标准不超过250元/人。情况特殊的,可购买同等价值蛋糕提货券,蛋糕和蛋糕券应实名签收。

  在高温、寒冷和雾霾天气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

  6.服务阵地及服务项目

  基层工会应当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持,整合多方资源,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建设群团(职工、基层)服务站、职工之家、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亲子工作室、职工书屋、职工心理咨询室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职工服务阵地,开展服务职工实事项目等工会品牌服务项目。

  7.困难帮扶

  工会经费可用于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应从本级经费中安排帮扶资金,保障困难职工的帮扶、职工送温暖等支出。帮扶对象和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8.职工互助保障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总工会贯彻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二)上级工会

  上级工会要进一步把工作重心和经费向基层一线和服务职工倾斜,不断建立健全服务职工实事项目及经费保障机制。可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困难帮扶、慰问、教育培训、劳动竞赛、文体活动、劳动保护、职工疗休养、健康体检等服务职工(实事)项目,相关费用可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按项目化对下专款补助等方式,加大服务一线职工的工作力度。

  上级工会可统一组织下属工会中的各类先进或因人数少、经费困难等原因难以自行组织疗休养和体检的企业职工开展疗休养、体检活动,其中,每50人可配备1-2名带队工会干部,费用在组织单位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六、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欢送到龄退休职工,购买慰问品的标准本单位必须统一,并经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费用可在工会经费列支,不得购买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各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明确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规范有序进行。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严禁利用各种方式滥发津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二)民主决策。对服务职工相关工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并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向广大职工和会员公开,做到公平公正。

  (三)加强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服务职工各项经费的审查审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序。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