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2014-09-19 11:12:00 浏览: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以下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清洁(含公厕保洁、粪便管道疏通、垃圾、粪便运输)大队、道路清扫、清洗大队、车辆维修厂(站)、清洁车辆场等事业单位。
上述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二)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繁重复杂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拔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活的部分这次暂按40%套改入轨,以后随意效益的变动,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从事党务、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五)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卫生、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职工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可分别设立以下几种津贴。
1.环卫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从事垃圾、粪便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车辆、机械设计、维修保养、使用及化验分析等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体现专业人员技术水平高低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方面的差别。
2.领导职务津贴。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环境卫生事业部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津贴标准,主要依据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的实际职务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工作人员只有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情况下,才能领取相应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没有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要相应扣减或不发给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但在确定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时,要考虑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工作岗位差别和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确定。工作岗位差别可通过各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高低、工作环境好坏等具体情况来划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作的量化指标可通过定额来体现,以便于实施。
5.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津贴标准要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岗位、工作的数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五)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垃圾、粪便清扫、冲刷、收集、运输、处理及道路清扫的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
(六)上述津贴建立后,原国家规定的环卫津贴等特殊行业的保健性津贴仍按现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1994年暂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正常增次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制度。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考核晋升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九、工资管理体制
(一)国家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定基本的工资标准、工资法规和工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环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国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环卫事业部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单位可以自主安排使用。
2.差客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管理办法。
3.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有条件的,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其他办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二)从现行结构工资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本人的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工作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问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这次工资套改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十一、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新工资制度的实施,是提高环卫职工待遇、稳定环卫职工队伍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实施范围
这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以下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清洁(含公厕保洁、粪便管道疏通、垃圾、粪便运输)大队、道路清扫、清洗大队、车辆维修厂(站)、清洁车辆场等事业单位。
上述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二)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繁重复杂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拔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活的部分这次暂按40%套改入轨,以后随意效益的变动,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从事党务、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五)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卫生、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职工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可分别设立以下几种津贴。
1.环卫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从事垃圾、粪便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车辆、机械设计、维修保养、使用及化验分析等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体现专业人员技术水平高低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方面的差别。
2.领导职务津贴。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环境卫生事业部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津贴标准,主要依据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的实际职务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工作人员只有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情况下,才能领取相应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没有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要相应扣减或不发给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但在确定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时,要考虑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工作岗位差别和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确定。工作岗位差别可通过各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高低、工作环境好坏等具体情况来划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作的量化指标可通过定额来体现,以便于实施。
5.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津贴标准要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岗位、工作的数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五)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垃圾、粪便清扫、冲刷、收集、运输、处理及道路清扫的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
(六)上述津贴建立后,原国家规定的环卫津贴等特殊行业的保健性津贴仍按现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1994年暂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正常增次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制度。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考核晋升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九、工资管理体制
(一)国家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定基本的工资标准、工资法规和工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环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国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环卫事业部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单位可以自主安排使用。
2.差客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管理办法。
3.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有条件的,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其他办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二)从现行结构工资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本人的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工作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问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这次工资套改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十一、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新工资制度的实施,是提高环卫职工待遇、稳定环卫职工队伍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