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失效]

2014-09-19 15:28:00   浏览: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原则,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符合驻外使领馆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外交事业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以有利于外交工作的开展和外交队伍的稳定,促进“精简、统一、效能的实现为指导思想,结合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任务轻重,适当拉大工资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并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二)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减少供给制成份,为逐步走向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三)工资制度改革要与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结合,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考虑国外工作、生活的需要,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四)根据不同地区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鼓励外交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国外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以下简称国外职务工资)制度。
  将国外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分为外交和工勤两个系列。
  1.外交系列工资按照外交职衔划分为10个级别:
  一级  副部级以上大使;
  二级  正司级大使、公使、大使衔总领事,军职武官;
  三级  副司级大使、公使衔参赞、大使衔总领事,正司级参赞、总领事,正
      师职武官;
  四级  副司级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副师职武官;
  五级  处级大使、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团职武官,副师职副武官;
  六级  一等秘书;
  七级  二等秘书;
  八级  三等秘书;
  九级  随员;
  十级  职员。
  2.工勤系列工资按照技术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
  一级  特一级厨师;
  二级  特二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三级  特三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四级  一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五级  二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六级  三级厨师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七级  三级厨师(不含)以下或其他工种相应的技术等级。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按不同级别设置,每个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外交系列工资标准最低为每月470美元,最高为每月1110美元(见附件一);工勤系列工资标准最低为每月430美元,最高为每月680美元(见附件二)。
  4.根据目前的情况,除住房和因公用车外,其他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开支,包括因私交通、伙食、水电燃料、邮电通讯、文化娱乐、洗理卫生、服装零用和部分医疗等费用均纳入工资中。
  (二)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
  1.国外职务工资级别,外交系列按照担任的职务(即外交职衔)、工勤系列按技术等级确定,并随着职务或技术等级的变动而变动。
  2.在每个级别中设若干个工资档次,最少为三档,最多为五档。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任职一定年限,最少二年,最多四年,可在本级别中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根据国外物价、汇率以及国内经济的发展等情况,国家将有计划地调整工资标准。
  (三)实行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制度。
  1.地区津贴: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高低,将驻外使领馆所在地划分为六类地区。第一类地区不享受地区津贴,第二类至第六类地区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40、90、150、210、280美元。
  2.配偶补贴:配偶出国随任者,一至六类地区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240、255、270、290、310、335美元;配偶不出国随任者,补贴标准每月为200美元;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以及有工资收入者,不享受补贴。
  (四)改革配偶随任期间国内补偿费管理办法。
  配偶出国随任期间,派出单位不再向配偶所在单位支付各种借调或补偿费用;配偶所在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对其按因公出国对待,停薪留职,工龄连续计算。
  三、组织领导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由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制定并发布实施。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搞好组织实施。精简人员按有关要求,于1994年7月1日前离位70%,1994年12月31日前离位85%,1995年6月30日前全部离位。
附:一、驻外使领馆外交系列工资标准表(略)
  二、驻外使领馆工勤系列工资标准表(略)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