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9-19 16:40:00   浏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测绘系统测绘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国家测绘局所属测绘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所属测绘队(院)。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和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等级岗位工资制。
  测绘队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和贡献的不同。岗位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测绘队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艰苦程度。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
  为适应测绘事业发展和测绘系统组织结构变化的需要,测绘内业队、外业队执行同一职务工资标准,内外业的差别主要通过岗位津贴来体现。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执行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测绘队职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和测绘队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二)测绘队工作人员此次工资套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见附表四、五、六)。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四)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五)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套。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务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七)测绘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岗位津贴的实施
  (一)岗位津贴是测绘队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为强化岗位责任,岗位津贴的实施要与测绘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测绘队岗位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依据,综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二)测绘队的岗位津贴,根据其野外工作的特点设置了八个岗位类别,一个岗位类别设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队长、重大项目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列入七类岗;副总工程师、中队长列入六类岗。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在什么岗位,领取什么岗位的津贴;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相应变动;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时,不发给岗位津贴。为了体现测绘队内外业工作的差别,内业岗位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外业岗位津贴高于内业10%(见附表七)。
  (三)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野外津贴制度。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四)测绘队一线生产职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要与生产情况挂钩,其奖金总水平不超过本单位1至1.5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地区津贴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测绘队不再实行地区类别制度,改行地区津贴制度,新的地区津贴分为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测绘队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测绘队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意额,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测绘队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测绘队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如下:
  初中毕业生为196元(含见习津贴40元,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为207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22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35元;获得双学士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及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5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76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310元。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工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工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工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工程师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
  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毕业生和中专、高中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对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可提前定级,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具体实施办法,按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由机关、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调入测绘队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调出测绘的人员,不再执行测绘队的工资制度。
  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在职人员实行新工资制度时,测绘队中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再实行新工资制度,其增加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测绘队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一、工资管理体制
  为实行科学管理,增强测绘队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在工资管理上根据测绘队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对全额拨款的测绘队,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测绘队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单位内部分配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不得使用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按国家统一规定,对差额拨款的测绘队,可根据其减拨事业费的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十二、组织领导
  这次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人事、测绘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