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相关部门:


  《福建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资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证监局

2017年3月16日


福建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

  (一)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企业。

  (三)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企业。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新兴产业型企业、现代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省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未纳入试点的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和业务骨干人员,且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二)员工出资。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试点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

  (三)持股方式和比例。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后续员工激励和新进人才持股。

  (四)入股价格。员工持股可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可参照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股价确定。


  四、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一)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

  (二)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三)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五、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申报与确认

  (一)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经设区市国资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资局审核后,报省国资委。

  (二)省属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经省属企业集团审核后,报省国资委。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由省国资委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六、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

  (一)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

  (二)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做出具体规定。

  (四)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设区市国资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资局备案,同时抄报省国资委;省属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组织实施

  (一)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首批试点在试点企业名单下发后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试点企业要扎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施试点工作的企业要在每个季度末及时向省国资委上报进展情况,试点工作完成后,上报总结报告及改革相关资料。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问题由福建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