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4-09-24 14:08:00 浏览:
邮电企业自一九八八年实行工效挂钩后,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邮电职工工资逐年有所增长。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端,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控制工资基金的过快增长。但是,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现根据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已发布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试行办法和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部已决定自一九九0年起,挂钩的业务总量指标中不再剔除报刊业务量。因此,各挂钩企业在计算业务总量实际完成数和按业务总量增长率计算应提效益工资时,不再剔除报刊业务量。
二、部(1989)邮部字490号通知规定,因工伤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一万至二万元,考虑到扣减新增效益工资影响下一个计划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因此,自一九八九年起将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改为一次性罚款,即:因工伤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元。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二万元,所罚款额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三、部劳动工资司劳综(1990)1号通知指出,拟从一九九0年起,对业务总量增长较快、经济效益较高,对全行业贡献较大的企业采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是:
自一九九0年起挂钩企业的百元业务总量工资含量、百元业务收入工资含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管理局,由部按中央国营邮电职工年平均人数,每人十元的标准,一次性拨给工资基金。上述工资基金不列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部(1988)邮部字445号通知规定,挂钩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5%到10%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1%,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2%。为促进企业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全网的通信任务,决定自一九九0年起将新增工资总额上浮比例分别提高一个百分点,即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5%到10%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2%;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3%。
五、部发布的工效挂钩试行办法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经部批准的一级干线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原则上按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增员人数增加工资。上述规定自一九九0年起将一级干线新建扩建投产项目的范围改为:经国家、部、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并将按设计任务书增员人数核定增员工资改为:按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实际新增人数核定增员工资。
六、部(1989)邮部字490号通知中规定,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征收内部工资调节基金时,对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其具体办法是:本单位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人均业务总量平均增长速度的,每超过10个百分点,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以减少5%。
向部缴纳工资调节基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是:应向部上缴的内部工资调节基金=上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当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上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1)适用调节率-速算扣除率〕=挂钩口径实发工资增长额适用调节率-速算扣除率上年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
附表:内部工资调节基金超率累进计算表(略)
七、部对各挂钩企业挂钩工资的结算:
(一)挂钩企业的工资结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挂钩企业进行年度工资结算时,必须填报邮电部统一制订的《中央国营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结算表》(略)并附文字说明,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邮电部劳动工资司,经部相关司局审核后,最迟于五月底进行批复。
(二)挂钩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工资结算表,如发现虚报瞒报或乱摊成本,不但要在效益工资中相应扣除,同时要等额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三)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部核定的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浮动总比例
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全部工资总额=部核定的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应增减的工资因素。
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包括:
1.按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中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需要增减的工资。
2.由于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受价格影响,造成经济效益增减变化较大时,要相应增减应提取的效益工资。
八、挂钩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但遇有统计口径或计算口径发生变化时,应按同口径相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以后,由于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或成批成建制的人员调动等因素相应增减工资后,要相应调整下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具体调整办法是按上年本单位效益指标人均实际完成数及实际增减的职工人数,相应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九、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部对工效挂钩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挂钩企业应提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增减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后进行核定。核定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包括:
(一)应增工资因素包括:
1.上年实际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按规定需要增加的工资。
2.上年度成批成建制调入职工,按规定应该增加的工资。
3.经批准上年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按规定需要增加的工资。
4.经上级批准在应提工资总额之外,另行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
(二)应减少的工资因素包括:
1.成批成建制职工调出应划转的工资。
2.按规定应扣减的工资调节税。
应扣工资调节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提工资增长额/工资总额基数)1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1+适用税率)
3.应减少的其它工资因素。
附表:应扣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略)
十、部颁布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各企业按政策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和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所需增加的工资,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再按所在企业上年挂钩口径人均工资的70%乘以实际增员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这一规定是针对不再调整上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亦不再在计算办法之外另加效益工资而制定的,在统计和上报实发工资总额时仍应包括上述支出在内。
一、部已决定自一九九0年起,挂钩的业务总量指标中不再剔除报刊业务量。因此,各挂钩企业在计算业务总量实际完成数和按业务总量增长率计算应提效益工资时,不再剔除报刊业务量。
二、部(1989)邮部字490号通知规定,因工伤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一万至二万元,考虑到扣减新增效益工资影响下一个计划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因此,自一九八九年起将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改为一次性罚款,即:因工伤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元。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二万元,所罚款额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三、部劳动工资司劳综(1990)1号通知指出,拟从一九九0年起,对业务总量增长较快、经济效益较高,对全行业贡献较大的企业采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是:
自一九九0年起挂钩企业的百元业务总量工资含量、百元业务收入工资含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管理局,由部按中央国营邮电职工年平均人数,每人十元的标准,一次性拨给工资基金。上述工资基金不列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部(1988)邮部字445号通知规定,挂钩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5%到10%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1%,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2%。为促进企业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全网的通信任务,决定自一九九0年起将新增工资总额上浮比例分别提高一个百分点,即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5%到10%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2%;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3%。
五、部发布的工效挂钩试行办法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经部批准的一级干线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原则上按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增员人数增加工资。上述规定自一九九0年起将一级干线新建扩建投产项目的范围改为:经国家、部、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并将按设计任务书增员人数核定增员工资改为:按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实际新增人数核定增员工资。
六、部(1989)邮部字490号通知中规定,为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征收内部工资调节基金时,对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其具体办法是:本单位人均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高于全国人均业务总量平均增长速度的,每超过10个百分点,向部缴纳的工资调节基金的比例可以减少5%。
向部缴纳工资调节基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是:应向部上缴的内部工资调节基金=上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当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上年按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1)适用调节率-速算扣除率〕=挂钩口径实发工资增长额适用调节率-速算扣除率上年挂钩口径实发工资总额
附表:内部工资调节基金超率累进计算表(略)
七、部对各挂钩企业挂钩工资的结算:
(一)挂钩企业的工资结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挂钩企业进行年度工资结算时,必须填报邮电部统一制订的《中央国营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结算表》(略)并附文字说明,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邮电部劳动工资司,经部相关司局审核后,最迟于五月底进行批复。
(二)挂钩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工资结算表,如发现虚报瞒报或乱摊成本,不但要在效益工资中相应扣除,同时要等额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三)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部核定的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浮动总比例
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全部工资总额=部核定的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应增减的工资因素。
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包括:
1.按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中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需要增减的工资。
2.由于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受价格影响,造成经济效益增减变化较大时,要相应增减应提取的效益工资。
八、挂钩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但遇有统计口径或计算口径发生变化时,应按同口径相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以后,由于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或成批成建制的人员调动等因素相应增减工资后,要相应调整下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具体调整办法是按上年本单位效益指标人均实际完成数及实际增减的职工人数,相应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九、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部对工效挂钩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挂钩企业应提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增减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后进行核定。核定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包括:
(一)应增工资因素包括:
1.上年实际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按规定需要增加的工资。
2.上年度成批成建制调入职工,按规定应该增加的工资。
3.经批准上年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按规定需要增加的工资。
4.经上级批准在应提工资总额之外,另行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
(二)应减少的工资因素包括:
1.成批成建制职工调出应划转的工资。
2.按规定应扣减的工资调节税。
应扣工资调节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提工资增长额/工资总额基数)1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1+适用税率)
3.应减少的其它工资因素。
附表:应扣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略)
十、部颁布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各企业按政策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和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所需增加的工资,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再按所在企业上年挂钩口径人均工资的70%乘以实际增员人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这一规定是针对不再调整上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亦不再在计算办法之外另加效益工资而制定的,在统计和上报实发工资总额时仍应包括上述支出在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