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9-25 11:03:00   浏览:

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指出,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是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来,加强了对工资的宏观管理,也为进一步改革邮电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创造了条件。根据邮电通信企业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和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工资管理制度,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邮电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决定将职工工资划分为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和本企业工资。
  (一)档案工资,是指一九八八年一月底前,以及今后根据国家规定邮电部统一安排部署调资升级,由企业给职工发放的标准工资。
  (二)邮电行业工资,是指一九八八年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来,邮电部根据邮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统一安排调资升级,给职工增加的标准工资。
  (三)本企业工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含部属各总公司、邮票发行局,下同)在职权范围内,决定采用的灵活的分配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
  二、档案工资的管理:
  (一)档案工资的管理权归邮电部,没有国家或部的规定,任何单位均无权调整变更。各企业可建立档案工资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二)职工转正定级,接收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确定的工资记入档案工资。
  (三)干部因职务变动,其工资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时,应以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之和作为基数,进入最低等级工资,记入档案工资。
  (四)百分之三职工晋级增加的工资记入档案工资。在部统一安排邮电行业工资升级的年份,不再安排百分之三职工晋级;如企业已安排了百分之三职工晋级的,就不再给晋升行业工资。百分之三晋级指标应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
  (五)档案工资在职工调动时可介绍给调入单位。在职工离休、退休或退职时,可以作为计算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邮电行业工资的管理:
  (一)邮电部负责统一安排邮电行业工资的考核调资升级。各邮电企业根据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办理职工调资升级事宜。
  (二)邮电行业工资仍执行现行的《邮电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邮电企业干部职务工资标准表》,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将上述标准表的最高工资等级临时向上适当延伸,增设临时工资等级,同时建立工资调资升级封顶的制度。
  在工人工资标准八级以上,增设临二、临一两个等级(见附表一)。
  在干部职务工资标准三级以上,增设临一等级。副处长(含副处长)以上干部职务工资的最高等级,分别临时向上延伸一个等级。科长、副科长职务工资的最高等级,分别临时向上延伸一个半等级。科员、办事员职务工资的最高等级,分别临时向上延伸两个等级(见附表二、三)。
  专业技术干部中主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工资的临时最高工资等级确定为临一副;高级工程师(含相当职务,下同)职务工资的临时最高工资等级确定为三级副;工程师职务工资的临时最高工资等级确定为四级副;助理工程师职务工资的临时最高工资等级确定为七级正;技术员职务工资的临时最高工资等级确定为八级正。
  工人和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的工资达到或超过上述工资标准本工种或本职务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的,一律不再升级(含百分之三晋级)。国家特殊规定除外。
  (三)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邮电部的通知,各邮电企业给职工浮动发放的半级或一级工资(最多一级),在经过考核合格以后可以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纳入邮电行业工资。
  干部的浮动工资纳入邮电行业工资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各邮电企业自行发放的浮动工资,不得纳入邮电行业工资,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考核工作应按邮电部制定的《邮电企业职工考核升级试行办法》严格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将浮动工资纳入邮电行业工资。
  因犯错误受处分不满一年的;有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受审查的;以及其他原因的(如服务态度恶劣及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等),不得将浮动工资纳入邮电行业工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四)职工在邮电企业间调动,邮电行业工资可介绍给调入单位。调出邮电企业时,不作介绍可作说明。
  今后邮电行业工资在职工离休、退休或退职时,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有关费用的基数由部另行规定。目前可将按上条规定纳入的半级或一级行业工资作为计算有关费用的基数。
  四、本企业工资的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管理本企业工资。各管理局可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采用活的分配形式给职工发放本企业工资。本企业工资应当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多种分配形式。
  (二)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各邮电企业以标准工资形式给职工发放的浮动工资,需报部审批。
  (三)各邮电企业在安排效益工资的使用时,必须注意留有充分的余地。一九八九年内有负担能力的企业,可以在增长的效益工资内,从十月份起给职工发放浮动工资(半级或一级,最多一级),也可以发奖金,但不得搞工龄津贴或变相工龄津贴。过去未经部批准已自行搞了浮动工资(或变相浮动工资)并统计在标准工资内的,需按本通知上条规定报部审批,并不得再发放新的浮动工资。
  (四)职工调出本企业时,本企业工资不作介绍。职工在离休、退休或退职时,本企业工资一律不得作为计算有关费用的基数。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属各总公司、邮票发行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实施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本企业工资的有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前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