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53号文件加强全省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做好我省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期,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解决专业领域劳动争议的基本方式和"第一防线",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可以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双方取得相互谅解、减少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要求,充分认识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断建立健全专业领域争议调解工作组织和机制,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机制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综治组织紧密协调,发挥好牵头职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抓好商会(协会)、乡镇(街道)等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结合贯彻落实《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0〕73号)规定,在所属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商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每个专业性调解组织要配备3-5人的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力争2015年底前在全省全面建立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各级要切实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建设,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完善制度。加强对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支持,促进落实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案、办公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仲裁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搞好调解员培训,督促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使调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


  三、切实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部门要将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建立调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制度,研究和解决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工作分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专业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定期检查考核,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予以表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度。

  各地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在推进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综治办反馈。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进华

  电话:0531-86013539

  电子邮箱:sdldzc@163.com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