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江苏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创新完善调解仲裁工作机制,依法、高效、妥善处理50人以上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重大集体争议),保证全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处理好重大集体争议的重要意义

  随着全省经济新常态的持续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去产能、降成本、调结构、增活力等要求给全省劳动人事关系的平稳运行带来新的挑战。“十二五”期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始终处于高位运行态势,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二位。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尤其是50人以上重大集体争议持续增加,涉案人数不断增高,争议案由复杂多样,处理难度持续加大。重大集体争议诱发原因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处理不好还会次生出社会问题,不利于当前社会稳定、持续、共享、发展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完善调解仲裁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好重大集体争议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高度出发,将重大集体争议处理工作作为调解仲裁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重大集体争议的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


  二、重大集体争议处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源头治理、多方联动调解和快速仲裁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专业性调解作用,有效运用仲裁快速处理制度优势,不断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质效和公信力,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集体争议,保证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重点建立健全基层专业性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完善重大集体争议预防预警、多部门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等制度。力争5年内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专业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重大集体争议多部门联动调解工作顺畅有效,仲裁快速处理制度充分发挥,保证全省重大集体争议妥善处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贡献力量。


  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专业性调解组织网络

  (三)加强人社部门主导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第三方调解作用。依托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实现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的全覆盖。创新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推进基层调解中心建设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预防化解重大集体争议的基础性作用,畅通调解组织间及调解组织与仲裁委员会间的信息互通,积极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合力共同处理重大集体争议。

  (四)畅通劳资沟通渠道,有效开展劳资对话。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推进用人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机制,提升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运行水平。将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建设和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作为诚信企业和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定的重要内容。

  建立企业工会与调解委员会协调配合的劳资对话机制;没有建立工会小微企业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业工会或区域工会与用人单位展开对话,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居中协调。

  发生重大集体争议时,用人单位调解组织的劳动者代表或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代表即时启动自我协商调解机制,召开沟通协商会议,开展自主协商。


  四、建立健全重大集体争议预防预警制度

  (五)预防为主,强化监督,消除重大集体争议隐患。人社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规范规章制度,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指导及监督。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利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推动落实工程建筑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工程承包流程的监管,扼制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明确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之间的责任。

  对用工较多、集体争议多发的行业、企业和劳务派遣用工实行重点监管,开展专项治理。定期排查重大集体争议发生隐患,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加大对欠薪逃匿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力度,从源头上预防经营者欠薪逃匿引发重大集体争议的发生。

  (六)主动监测分析,建立重大集体争议排查预警网络。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各级调解组织均要建立劳动争议监测分析制度,充分发挥集信息化处理和预警调度指挥于一体的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常态性地开展劳动关系运行动态监测研判,实现对重大集体争议的早发现、早预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互通在处理个案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集体争议隐患,及时指导,跟踪研判。综合分析可能引发重大集体争议的隐患困素,梳理引发重大集体争议潜在原因,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维重大集体争议预防预警网络。

  (七)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优势。各地结合实际,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小微型制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和租赁型企业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行业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仲裁机构与工资保证金或应急周转金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对已建立工资保证金或应急周转金的行业或地区发生的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时,由仲裁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信息,进行工作对接,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帮助职工解决企业欠薪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五、建立健全重大集体争议多方参与的联动调解机制

  (八)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的重大集体争议联动调处机制。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坚持整合综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工会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力量联动处理重大集体争议原则。

  (九)对于地方政府主导的用人单位改制、搬迁等引发的重大集体争议,由地方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作处理。

  积极推动调解工作重心下沉,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工作责任,集中指挥重大集体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及报告等工作。

  (十)各地要建立重大集体争议联动调解机制,相关部门制订重大集体争议应急处理方案。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综治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各自优势,相互协作共同调处重大集体争议,从而钝化集体争议的冲突性。


  六、建立健全重大集体争议仲裁快速处理制度

  (十一)完善仲裁制度,简化仲裁办案流程、畅通重大集体争议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一裁终局、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优势,依法快速公正处理重大集体争议。

  (十二)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重大集体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参与现场处置和调解,加强与有关调解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衔接。

  公开审理重大集体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可通知原参与调解处理的相关部门或所在的基层组织旁听。

  (十三)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集体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现场立案,为劳动者仲裁申请提供帮助,简化重大集体争议申请文书格式和立案手续,及时明确每一位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和具体数额。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及时联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十四)仲裁委员会在接待重大集体争议当事人咨询和仲裁申请时,应一并了解是否已经其他部门处理,并主动联系相关部门,了解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

  重大集体争议立案后要及时通报基层人民法院,提前会商处理方案;对于不予受理的重大集体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及时与基层人民法院联系并告知。

  (十五)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重大集体争议劳动者仲裁申请后,应及时进行依法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立案的,应将受理通知、举证通知、开庭通知一次性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决定当日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及时送达书面通知书。

  (十六)仲裁委员会受理重大集体争议后,应及时向上级人社部门报告案情基本情况。对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引发连锁反应的,应随时上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十七)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时,要按照三方原则抽调业务骨干组庭审理,也可就近在乡镇、街道仲裁庭进行审理。审理重大集体争议时,仲裁委员会需到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调查取证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应予配合。

  (十八)对于重大集体争议,被申请人可以自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对于自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的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应记录在案。

  重大集体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后,仲裁委员会可提前开庭。

  (十九)对于可能出现经营者逃逸、转移财产等情形的重大集体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劳动者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提请人民法院无担保条件的财产保全,确保仲裁裁决执行落到实处,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

  (二十)对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重大集体争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仲裁委员会指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依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至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十一)重大集体争议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

  凡是涉及到处理跨区域的重大集体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向共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指导协调各仲裁委员会统一相关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同案同裁。

  (二十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涉及的用人单位经营场所仍然存在的,以直接、留置或邮寄方式不能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可在企业登记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张贴布告,自布告张贴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对于企业经营者逃逸、下落不明且经营场所不存在的,以直接、留置或邮寄方式不能送达的,送达人可直接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二十三)本意见所称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在50人以上,或者不到50人但具有重大影响、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者劳动者于20日内分别申请仲裁,但是只涉及一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者不到50人但具有重大影响、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十四)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施行。

  已立案尚未结案的重大集体争议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