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2014-09-25 14:03:00 浏览:
(徐人社发〔2013〕222号)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2820元,下限为2100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2012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824元。
(三)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4.35岁,女78.78岁。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673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数据(二)、(三)、(四)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3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3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3.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37元、1469元、1102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
2013年7月15日
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