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十二五"时期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新常态,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进入易发、高发、多发时期,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尤为迫切重要,各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调解组织,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云南跨越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指导和推动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性商会(协会)和区域性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窗口的日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收集备案,并分别建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花名册,定期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
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窗口",要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办【2016】32号))要求,统一规范标、名称等。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做到"三个统一规范和三个明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统一规范和门牌悬挂明显;"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统一规范和设置明显;"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会徽"统一规范和上墙公布明显。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通过发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手册、联系卡,或在相关网站平台发布信息,或在劳动人事争议易发、多发、高发的单位、企业、社区、行业内设立以个人命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等方式,为官大职工提供方便,提高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服务水平。
(二)推动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做到"三个不出":小案不出单位、小案不出企业、小案不出乡镇(街道)。对于具有明显行业特点或存在行业性潜在风险的劳动争议案件,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及时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行业内,做到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不出行业。对于重大集体劳
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要会同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就地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季度按时统计填报《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及调解案件情况统计》。
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加强对辖区内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支持,仲裁机构要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三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单位、企业、乡镇(街道)、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依法对案件中止审理,调解成功的依法将调解协议置换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恢复案件审理。因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经依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应当出具调解书。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置换调解书,切实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三)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基础保障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可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建立调解员分级培训机制,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加强调解员队伍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打造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优质服务品牌。
改善调解工作条件。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改善工作条件。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要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将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调解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以案定补的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办要高度重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承担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负责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程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综治办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推进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工作,研究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告制度。
(二)整合力量、多元化解
要在各级综治办的统筹协调下、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基层调解力量有效地整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要统一组织、统一受理、统一调解。要采取志愿者服务、法律援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入律师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拓展调解工作渠道和方法。
要协调总工会、企业代表等组织,在用人单位广泛开展劳资恳谈、协商调解等行之有效的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活动,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
(三)分类指导、严格考评
经济较发达、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率应达到"三个有和三个100%",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单独的办公设备、有单列的工作经费;规范化建设达到100%、经费及基础保障达到100%、专职调解员配备达到100%。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针对企业、产业园区、乡镇(街道)等不同情况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各级综治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考评内容应包括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基础保障、调解工作绩效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办要联合开展对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综治办将结合平安建设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必要时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定期不定期地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对策措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综治办
2016年5月25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