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维护政策的统一性,确保制度运行平稳,现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严格执行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200元。
二、新生儿参保和待遇支付政策。对于出生后180天(含)内参保缴纳当年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出生后超过180天未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新生儿,可在规定的年度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病保险医用耗材报付政策。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期间使用的医用耗材,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剩余部分,单价在50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报付;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按5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报付。
四、其他相关政策。
1.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务工、上学的,按照居住地分级诊疗制度规定进行转诊。
2.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次年10月31日前报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2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关于落实新建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期福利金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