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落实新建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期福利金的补充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建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期福利金的通知》(藏财社字[2017]9号)文件,为更好、更快的将自治区党委、政府新建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期福利金待遇落实到每一位企业退休人员手中,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金发放时间和对象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各类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个体参保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发放过渡期福利金待遇。
二、落实办法
1、由自治区社保局按现行养老金发放渠道进行发放。从2017年6月份进入养老金发放基数(含1-5月份的补发金额),以后实行按月发放。
2、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垫支,年底自治区社保局与自治区财政厅结算,结算的资金下指标后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市)人社局不再单独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资金。
3、自治区社保局进一步调整信息系统,负责设立福利金项目和资金支出科目,负责统一导入数据。
4、2017年新批退休企业参保人员从退休次月起享受过渡性福利金待遇。
三、工作要求
新建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期福利金待遇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沟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