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待遇的复函[失效]
2014-09-25 15:41: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废止全国总工会代管劳动保险工作期间部分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废止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待遇的复函
(生活字249号 1962年7月26日)
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有关生育待遇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女职工因病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生育时,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产假期满仍继续休病假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期间应合并计算。因病休假已超过六个月生育时,仍继续享受疾病救济费的待遇,不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生活字249号 196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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