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社(外专)局,各有关厅(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综合性指导文件精神,加强我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管理,完善项目计划工作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监督职能,经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30次党组会(第21次厅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云南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细则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省外专局。

  联系电话:0871-63635301(传真)、63637362

  联系地址:昆明市如安街56号省军转培训中心老楼5楼

  附件:云南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外国专家局

  2016年12月12日

  

云南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完善项目计划工作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监督职能,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外专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外专发〔2010〕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意见》(外专发〔2010〕55号)和《千人计划配套引智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1〕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是指云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的项目及经费。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按照“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加城乡人民群众收入、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境)外人才,是指应聘来滇工作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除外)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滇外国专家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专家。

  第四条 云南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省外专局”)作为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项目及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本部门项目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资助方案,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考评、监督管理经费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单位)”)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市)人社(外专)局负责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单位进行指导管理,负责对项目进行核销初审,负责对项目形成的重要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上报。

  

第二章   项目支持重点方向及类别


  第六条 项目支持的重点方向

  (一)根据国家确定的“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围绕云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巩固优势骨干行业与培育新支柱产业引进急需紧缺外国专家,重点支持高端能源化工和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电子信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以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全省经济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发展,尽快形成新的产业支撑点。

  (二)坚持引智工作为“脱贫攻坚”服务,通过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和产业化示范带动能力。配合全省现代农业发展和县域农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引进和推广国外优良新品种、育种、栽培及管理经验,努力建设一批生产经营方式先进、带动农民创业就业、综合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引智成果产业化和实验推广项目以及引智成果推广基地(单位),加快转变全省农业发展方式,助力全省打好“脱贫攻坚”战。

  (三)围绕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支持城镇化建设管理、公共环境治理、资源节约利用、生态循环发展等方面对城镇化有重大作用的重点领域项目,以及为健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服务体系方面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类别

  (一)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1. 重点外国专家项目

  引进外国专家或专家团队从事符合我省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在行业和专业领域具有先进性、前瞻性的引智项目。所引进的外国专家或专家团队能够帮助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促进学科与专业的研究水平与地位显著提升;有效促进成熟适用技术和科学科研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等。专家原则上以非华裔外国专家为主,每年在滇工作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天。项目执行完毕后如取得显著效果可申请延期1-2年。

  2.一般外国专家项目

  引进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专业技能的外国专家或专家团队,在滇从事短期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尝试性科学技术指导与攻关的引智项目。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有关标准支持,项目如执行效果显著,次年可申请升格为重点外国专家项目。

  3.引进外国专家到滇培训项目

  引进外国专家或专家团队来滇,对无法派出到国(境)外培训的各类人才进行授课,以解决我省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攻关与革新、科学技术研发与产业转化、农业产业化技术推广及精准扶贫、先进社会管理与服务等领域的难题,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跨越式发展的项目。

  (二)引智示范推广项目

  1.引智成果产业化推广项目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国专家或专家团队,将国外成熟的技术或者与国内同行共同研究开发的成熟技术进行产业化推广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引智项目。外国专家每年在滇工作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天。项目执行完毕后如取得显著效果可申请延期1-2年。

  2.引智成果实验推广项目

  引进国外已有的品种、技术和管理方法等,到我省开展技术本地化推广前期实验研究(尚未产生显著经济效益,仅处于小范围推广阶段)的引智项目。所引进的外国专家每年在填工作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天。项目执行完毕后如取得显著效果可申请延期1-2年或者申请升格为引智成果产业化推广项目。

  3.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项目

  支持已经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建设的引智项目。省外专局在每年对基地(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基础上,按“奖优劣退”原则,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地(单位)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三) 出国(境)培训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出国(境)培训,对国(境)外先进技术(经验、知识)予以消化、吸收、改良,结合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管理创新、体制创新的要求,研究开发出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机制,并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实施


  第八条 省外专局每年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要求,于每年10月份向全省下发项目通知,并指导申报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申报通知另行发文)。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商独资和外商控股企业除外),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九条 省外专局受理项目申请后,依据申报省级项目的基本条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是否为本行业领先技术、引进人才的必要性以及在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和资助方案报省外专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项目方可执行,由省级项目经费资助。

  第十条 省外专局及时对评审通过的省级项目分批下达省级年度项目计划和资助经费(预拨部分项目经费,待项目执行完后再核销结算)。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外专局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省外专局对省级项目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引智工作“扶新、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项目管理规范、成果突出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单位,省外专局给予经费优先支持。对成果不明显、经费使用不规范的单位,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第四章   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列入省外专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以下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一)资助范围:专家国际旅费、专家工薪、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零用费 、出国(境)培训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专家国际旅费

  专家从国(境)外居住地到中国的出(入)境口岸之间的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及其他交通费用。购买专家国际机票需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要求执行,按实际发生额核销(如需为专家提供公务舱机票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申报项目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2.专家工薪

  支付给在滇工作专家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专家工薪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工薪合同(税前)60%资助(实际支付工薪低于合同金额的,按实际支付工薪计算),由专家本人签领,并通过银行转账到专家个人帐户上。

  3.专家生活费

  专家在滇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等,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专家工薪和专家生活费不可同时开支)。

  4.城市间交通费

  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或工作城市之间的中国境内一次往返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发生的费用。

  5.专家零用费

  资助不支付专家工薪的短期来华专家的个人补贴费用。支付专家零用费应与专家签订相关协议,专家零用费按照不超过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累计天数发放。

  6.引进外国专家到滇培训费

  外国专家到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的培训场地租用费、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费和翻译费、专家讲课费、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需在项目执行前报省外专局,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7.出国(境)培训成果推广应用费

  包括与成果推广、应用相关的学术讲座、技术培训、技术帮扶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

  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专家组织支出等费用。支付其他费用须在发放前向省外专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能支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项目费用中列支。

  9.专家及专家组织中转接待、赠送专家的礼品按国家外事接待相关细则执行,由各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中方陪同人员的差旅费及交通费等,不得在引进专家项目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发生的器材设备购置费,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引进专家项目经费中列支。引进专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

  (二)资助标准

  1.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1)重点外国专家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上限10万元,其中,专家国际旅费单次往返资助上限15000元/人次;专家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天1200元/人次,用于专家的旅费、专家工薪和专家生活费等不得低于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90%;城市间交通费资助上限3000元/人次;零用费资助标准为每天300元/人次,资助天数上限为30天(不能与专家工薪同时开支)。实施重大项目的专家团队,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可适度放宽资助上限。

  (2)一般外国专家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上限6.5万元,其中,专家国际旅费资助标准为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资助上限15000元/人次;专家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天1200元/人次,资助天数上限为30天;城市间交通费资助标准为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地1次往返境内交通费,资助上限3000元/人次;专家零用费资助标准为每天300元/人次,资助天数上限为30天。

  (3)引进外国专家到滇培训项目。项目资助经费总金额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其中,专家国际旅费资助标准为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资助上限15000元/人次;专家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天1200元/人次,资助天数上限为30天;专家城市间交通费资助标准为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地一次往返境内交通费,资助上限3000元/人次;专家零用费资助标准为每天300元/人次,资助天数上限为30天(不能与专家讲课费同时开支);培训费项目中的伙食费标准为每天300元/人。专家讲课费标准:副教授级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教授级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世界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以上专家讲课费均为税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场地租赁等其他费用开支,根据实际培训的时间和规模向省外专局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开支。

  2.引智示范推广项目

  (1)引智成果产业化推广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上限20万元,专家经费开支参照省级重点外国专家项目开支标准执行,其他按照国家外专局引智示范推广项目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2)引智成果实验推广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上限10万元,专家经费开支参照省级重点外国专家项目开支标准执行,其他按照国家外专局引智示范推广项目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3)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建设项目。支持建设经费10万元,主要资助引智示范基地(单位)进一步发展壮大完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项目取得较好效果的,省外专局可连续支持。

  3.出国(境)培训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根据当年度全省出国(境)培训成果报送情况,动态调整资助额度。

  

第五章 经费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经省外专局批准后,在项目实施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分批下达项目计划和经费,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项目分两次下拨经费。

  第十四条  对未能实施的获批项目,省外专局不予拨付经费;对已拨付经费但未全部完成或执行效果不好的项目,省外专局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减扣或收回全部下拨经费。

  第十五条 本年度批准的项目要在年度内执行完毕,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当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开始执行但未完成的项目)须向省外专局备案后,方可继续执行。重新申报和备案的项目列入各单位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经费,不得改变经费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扣留和挤占经费。执行项目经费超出预算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省外专局办理项目资金核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担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单位(重点外国专家、一般外国专家和引进外国专家到滇培训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年度省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执行情况表》、《年度省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决算表》(相关表格样式另行发文)、专家护照个人信息页和出入境签章页复印件、往返国际旅费、电子客票行程单、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付凭证。申请专家工薪的,还应提交专家工薪支付合同、专家签收工薪实际数额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和工薪发放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承担引进外国专家到滇培训项目的单位,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应报送培训费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二)承担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引智成果实验推广项目、产业化推广项目和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年度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年度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相关表格样式另行发文)、技术培训费、聘请外国专家费、宣传资料费、种子费、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实验转化、种苗调配费、项目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国际化合作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聘请专家的,须提供专家个人护照信息页和签证复印件,往返国际旅费、电子客票行程单、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付凭证。申请专家工薪的,还应提交专家工薪支付合同、专家签收工薪实际数额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和工薪发放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承担出国(境)培训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单位,应提交申请出国(境)培训成果推广、应用经费的请示,出国(境)培训成果相关文字材料片资料等。省外专局经实地考察审核,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资助及资助额度等。

  (四)上述材料截止日期为项目执行年度的11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省外专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及以往年度审计情况核定各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和经费获批通知下达到各单位。项目和经费获批通知一经下达,原则上当年不再追加。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和调整的,应按程序及时申报,省外专局在9月30日前完成追加和调整预算批复。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州(市)人社(外专)局和项目单位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外专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资料。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项目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外专局。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和本细则的要求将项目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实行按项目管理(台账管理)、按项目核算。每一项经费支出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多个项目经费共同支出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上。要加强财务内部监督与检查,杜绝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人社(外专)局和项目单位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管职责,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特别是对项目材料审核、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等重点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相关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外专局将逐步健全完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流程,推进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建立重质量、抓成果的长效机制。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巡查。对项目执行效果好的单位,省外专局将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对执行效果不佳的单位,省外专局视具体情况扣减、取消或收回资金;对申报项目和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省外专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经费决算报表应于下一年度1月30日前上报省外专局。省外专局将根据省财政厅决算批复及时批复各单位经费决算。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填报决算,决算填报应按预算、项目、单位逐一填写,报表数据要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外专局负责解释。各州(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待国家外专局最新修订的经费管理办法下发后,再适时修订全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