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7]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下调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0.5%下调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