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2014-09-25 16:40:00   浏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称:“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