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危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4-09-26 10:03: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精神,从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高危企业原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高于3%的调整为3%,但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精神,从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高危企业原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高于3%的调整为3%,但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
2012年12月12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