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学制不满二年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09-26 10:31:00   浏览: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局、教育厅(局)、人事局、劳动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事、教育部门来函、来电反映:“文化大革命中,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根据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制要缩短的精神,批准在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以内招收了一部分学生,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当时即明确这些学生毕业后属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并发给了毕业证书,要求对这部分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3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我们研究,认为这部分毕业生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们意见,凡是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在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内招收的学制为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招生时的规定,对这部分毕业生进行考核,工作(劳动)表现较好,业务能力或技术水平达到中专毕业水平的,可以参照国发[1980]317号文件精神。提高定级工资。具体执行时间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过去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