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2014-09-26 10:33:00   浏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州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进行调整。
  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住院期间,以及经批准到州域外住院治疗工伤途中伙食补助费,参照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70%支付。
  二、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按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核销。
  三、工伤职工住院往返交通费。经批准到州域外住院就医,应乘坐公共客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座和硬卧)、高铁(二等舱)、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凭票报销一次往返费用。若确需乘救护车到州域外救治的,须经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有关标准凭票报销单程。
  四、工伤职工入住院前后住宿费。经批准,到州域外治疗工伤入住院前后的住宿费,参照我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差标准凭票报销,合计天数不超过2天。
  发生在州域外新疆其他地州市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就近住院治疗后,按规定转入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乘坐公共客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座和硬卧),交通费凭票报销单程;途中伙食补助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