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复函
2014-09-26 10:37:00 浏览:
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同意,现答复如下:凡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或者入学前系国家职工的“社来社去毕业生返回原单位工作或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包括未办理正式当干部手续的),他们的工资待遇,可按照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九日国发[1978]143号文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