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2014-09-26 10:58:00 浏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金筹集办法》已经州政府13届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费用按照以支定收、基金调剂、政府补贴、企业趸缴的办法筹集。
第三条 趸缴的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老工伤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乘)本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享受的金额(金额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下同)。
(二)生活护理费:老工伤人员距平均预期寿命(男为71周岁,女为74周岁,下同)的累计月数(乘)本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享受的护理费金额。
(三)1-4级伤残职工死亡丧葬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6个月。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18周岁以下子女,按18周岁减去实际年龄后的累计月数(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享受的抚恤金金额。配偶、父母按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实际年龄后的累计月数(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五)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被鉴定为1-4级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趸缴;被鉴定为5-6级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趸缴;被鉴定为7-10级及无等级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趸缴。被鉴定为患职业病的,按每人每年3500元的标准趸缴。
(六)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趸缴标准每人每月为:1级伤残110元,2级伤残100元,3级伤残90元,4级伤残80元,5级伤残70元,6级伤残60元,7级伤残50元,8级伤残40元,9级伤残30元,10级伤残20元。
(七)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费(乘)老工伤人员距平均预期寿命年限(除)使用年限。
符合第(五)、(六)款条件的,距平均预期寿命超过5年(不含5年)的,按10年予以趸缴;距平均预期寿命不足5年(含5年)或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予以趸缴。
第四条 企业已参保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照上述标准趸缴费用。
企业未参保的,补缴5年保费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先需按照上述标准趸缴费用。
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省属企业
1-6级老工伤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8400元;
7-10级及无等级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280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省财政每人补助4200元。
(二)州属企业
1-6级老工伤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2400元,州财政每人补助6000元;
7-10级及无等级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800元,州财政每人补助200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省财政每人补助1200元,州财政每人补助3000元。
(三)县(市)属企业
1-6级老工伤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2400元,县市财政每人补助6000元;
7-10级及无等级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800元,县市财政每人补助200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省财政每人补助1200元,县市财政每人补助30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延边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金筹集办法》已经州政府13届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
2012年10月31日
延边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金筹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吉林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7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费用按照以支定收、基金调剂、政府补贴、企业趸缴的办法筹集。
第三条 趸缴的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老工伤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乘)本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享受的金额(金额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下同)。
(二)生活护理费:老工伤人员距平均预期寿命(男为71周岁,女为74周岁,下同)的累计月数(乘)本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享受的护理费金额。
(三)1-4级伤残职工死亡丧葬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6个月。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18周岁以下子女,按18周岁减去实际年龄后的累计月数(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享受的抚恤金金额。配偶、父母按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实际年龄后的累计月数(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时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五)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被鉴定为1-4级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趸缴;被鉴定为5-6级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趸缴;被鉴定为7-10级及无等级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趸缴。被鉴定为患职业病的,按每人每年3500元的标准趸缴。
(六)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趸缴标准每人每月为:1级伤残110元,2级伤残100元,3级伤残90元,4级伤残80元,5级伤残70元,6级伤残60元,7级伤残50元,8级伤残40元,9级伤残30元,10级伤残20元。
(七)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费(乘)老工伤人员距平均预期寿命年限(除)使用年限。
符合第(五)、(六)款条件的,距平均预期寿命超过5年(不含5年)的,按10年予以趸缴;距平均预期寿命不足5年(含5年)或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按5年予以趸缴。
第四条 企业已参保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照上述标准趸缴费用。
企业未参保的,补缴5年保费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先需按照上述标准趸缴费用。
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省属企业
1-6级老工伤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8400元;
7-10级及无等级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280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省财政每人补助4200元。
(二)州属企业
1-6级老工伤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2400元,州财政每人补助6000元;
7-10级及无等级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800元,州财政每人补助200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省财政每人补助1200元,州财政每人补助3000元。
(三)县(市)属企业
1-6级老工伤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2400元,县市财政每人补助6000元;
7-10级及无等级人员:省财政每人补助800元,县市财政每人补助200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省财政每人补助1200元,县市财政每人补助30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