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通知的通知

2014-09-26 11:30:00   浏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为了统一全省思想,准确把握法规精神,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有利于统一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体系,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执行力。《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发展,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把落实《条例》作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工作。
  二、加强宣传,着力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全社会准确了解与领会法律法规,对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至关重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宣传《条例》与继续宣传劳动合同法结合起来,立足本地实际,围绕《条例》宣传的十个重点,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有新意的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有声有色,让职工群众喜闻乐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一些关键条款,如用工机制、用工成本、劳务派遣等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杜绝误导,突出宣传的针对性。既要广泛宣传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又要宣传《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一致性,防止出现宣传口径上的偏差,为法律的实施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培训,为贯彻《条例》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学习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采取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全系统学习的新高潮。要有计划、分层次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确保做到领导同志带头学习研究《条例》,劳动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普遍熟悉主要规定,从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的同志精通具体内容,提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此基础上,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通过与国资委、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的合作,力争实现对辖区内企业全部轮训一遍,推动各类企业经营者全面、正确理解并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条例》,避免因误解造成执行中的偏差。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会加强法律监督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要注重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培训,将《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等各类培训的内容,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能力。
  四、抓紧研究,尽快完善地方配套法规政策
  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规定,做好我省地方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结合省情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立足衔接性、具体化和可操作,提出明确可行的立法建议,加快制定《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法〉办法》,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抓紧出台《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江苏省企业工资信息发布办法》、《推进全省劳动关系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等配套政策,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各地要继续全面清理本地区的劳动合同制度配套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研究完善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档案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具体规定,处理好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与建立职工名册、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的关系,制定社会保险缴费、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完善多重劳动关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协同推动社会保险与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面、相互衔接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五、强化措施,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和服务
  各市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在今年内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对企业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与管理软件的研制论证,力争11月在部分省辖市试运行,在明年初全面推开,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落实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完善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合同文本,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手段,着力提高企业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对现行的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审查,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或重新制定,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资分配等制度,因企制宜合理制定工时制度,尽量减少和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法律而增加违法用工成本。
  六、执法维权,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积极部署和实施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切实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完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线索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确保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件件有结果,事事有交待。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与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集中人力物力,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要不断完善统筹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机制,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用工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完善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继续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强化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对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丰富处置手段,加大处理力度。
  七、公正仲裁,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要把大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重要举措,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相分离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快“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建设。要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员条件,规范仲裁员的推荐、资格认定,把好准入关,逐步实现全省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创新办案方式,不断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全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切实把劳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认真贯彻“调裁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将柔性调处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加大调解力度。要强化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裁审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裁审标准,不断提高裁审公信度。
  八、加强领导,合力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做好《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贯彻实施,既是一项事关长远的任务,也是一件当务之急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落实推进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涉及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三方机制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围绕当前劳动用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突出问题和职工关注热点,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与协商,研究分析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形成合力,保证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在我省得到全面顺利的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