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4-09-26 11:32:00   浏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去年7月成立的厅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张健厅长担任组长,负责全省《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劳动工资处牵头,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具体负责《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贯彻落实相关事宜。
  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宣传《条例》和宣传《劳动合同法》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要按照部里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12333咨询热线、劳动保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专栏、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制定原则和基本内容。对社会上比较关心的比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热点问题,要坚持正面宣传原则,有针对性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和疑虑。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劳资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力争在2009年上半年前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经营者和劳资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继续清理规范性文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相关规定,继续清理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12月前完成。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抓紧制定,切实做好现行相关法规政策与《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衔接。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将本地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的情况于2008年12月底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法制处和劳动工资处。
  四、依法规范劳动用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力争2008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用工备案力度,督导用人单位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实现2008年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率50%以上,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率95%以上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按照“网格化规定,落实执法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区劳动用工大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案件。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诈骗、非法使用童工、虐待职工、非法违法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中有关职工待遇善后工作。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对重大不稳定因素及时预警,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防发生集体赴省进京上访,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