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2014-09-26 13:49:00   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