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2014-09-26 17:32:00 浏览: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65元,二级增加255元,三级增加245元,四级增加23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2012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3元。
三、2012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030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65元,二级增加255元,三级增加245元,四级增加23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2012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3元。
三、2012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030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